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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路径探索

 不咬人的蚊子 2012-07-03

社区矫正的路径探索

2012-06-18

来源:武汉人大网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的报告》侧记

 

 

  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种对轻微犯罪人采取的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和处置措施,它相对于监禁刑更趋于人道,更加经济,更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种正向资源遏制犯罪、改造罪犯。

    

  20115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对于轻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等判处缓刑、管制人员实行社区矫正的比重将增大。2012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制的现代化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在社区内服刑。

   

  但在具体实施中,社区矫正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需要社会、政府、公民多方面的配合,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撑,如果没有成熟的社区和专业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单靠政府的推动难以取得显著效果。

    

  “社区矫正制度已走过100多年的历程,在英国和美国已经非常成熟,但在中国试行只有短短的9年时间,最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全国司法系统也还未规定统一的司法程序,甚至连执法主体也未明确规定。”赵俊新委员在审议中坦言,“摸着石头过河”应该是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共同感受。

   

  武汉,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于20055月在7个中心城区启动试点。两年后,这一工作扩展至6个新城区。截至今年2月,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636人,解除矫正4950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2686人,男性2456人,女性230人。其中,管制73人、缓刑1607人、假释254人、暂予监外执行239人、剥夺政治权利513人。

   

  通过社区帮扶,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以下,低于湖北省1%的控制指标。同时,我市还先后对22名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给予减刑,对5名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驾入刑、轻判、缓刑增多的趋势越发清晰,中国的法制开始淡化“重刑主义”的色彩,突出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提高社会价值。现实的困惑是,今后被纳入社区矫正的群体可能会急剧膨胀,但“没人、没权、没钱、没社工”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迅速改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力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教或许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这项工作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目前没有相关立法。”张晓玲委员发言,对于流动人口的异地监管也将是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基层实践

 

  近年来,我市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以年均1300人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全市163个司法所均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兼作社区矫正工作,全市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数已超过6000人。市司法局还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中心城区和部分新城区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了手机GPS定位,及时掌握其去向。

   

  江汉区,是武汉市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之一。自 2005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省内外各监狱、法院、看守所移交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511人,在册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内。

   

  近年来,江汉区政府一直很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也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20113月,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联合在司法局挂牌成立了全市第一家“社区矫正检察室”,区检察院派驻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跟踪监督。自成立以来,累计对社区矫正人员100余人次进行了监督检查。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在江汉区民权街和北湖街司法所都分别建立了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 ,民权街心理咨询室已经通过了省级 ‘社区矫正示范心理咨询室’的考核验收,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设立心理咨询室很有必要。”张建华委员认为,这不仅体现了对矫正人员的心理关怀,同时,针对测评结果能够有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这对于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那么,面对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回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基层是不是已经充分做好了准备呢?”

   

  “目前,我市163个司法所,公务员人数所均不到2名,平均每个司法所管理 17名社区矫正人员,有6个司法所达到50名以上,其中1个司法所高达90人。”市司法局局长孙天文介绍,司法所承担着9项工作职责,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上的人数和精力也存在严重不足,很多日常工作需要依赖专职社工。

   

  “社区矫正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管。就目前实际来看,大量的具体工作是由社工承担的。”张河洁副主任指出,这种状况存在隐患。“他们面对的是矫正人员,也是罪犯,那么近距离接触是不是会存在危险?因此,对于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立需要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虽然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面对外来人口日益增多,矫正对象分散,有些连固定住所都没有,只能靠电话联系的现状,也有委员表示担忧。闵光新委员担忧道:“报告中提到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还没有做到‘必接必送’,造成了 有的社区矫正人员自由流动、人档分离,导致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就很可怕了,也是城市安全的隐忧 。”

   

  “一个工作人员分管10多个矫正对象,单做家访也要花费一个月的时间,几乎是谈不上‘矫正’。”洪建设委员建议要重视基层队伍的培养,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外,还要提高目前专职社工的工资标准。“中心城区1000/月,远城区800/月,这是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怎么能够稳定这支队伍呢?怎么保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呢?”

   

  社工的工作是不是应该包括心理安慰?包括解救纾困?这些职能应该由社会救助机构、各种专业NGO(非政府组织)组织来承担,团委和妇联也可以起到相应的作用。但中国社会管理的现实,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增加人员编制又会使本已膨胀的政府系统越发臃肿,但仅靠现有的人员配置又无暇他顾。

   

  这是武汉社区矫正工作遭遇的困境,也是全国基层面临的共性问题。

 

 

社会管理的挑战

 

  任何社会都有矛盾,都有犯罪行为,这是社会的常态,过度追求静态稳定在现代社会显得有些过于严苛,如何建立适当的机制调解和预防社会问题对政府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挑战。

    

  “西方国家不论是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还是经济低迷时期,都遇到了高犯罪率的问题,时至今日美国依然是全球案发率最高的国家,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探索刑事革新的一个创意之举,并成功将社会管理纳入刑事惩戒,并融入民主、人道和法治的现代精神。”法学专家赵俊新委员在发言中多次强调,对于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无论是矫正人员、社工还是社会都要做好心理准备,都是一次挑战。“这一批人如何让社会接受?最简单的是,面对回到社区的矫正人员我们怎么去称呼他们?怎么做才能不让这些矫正人员感到歧视或者不适呢?这是细节,却反映了社会的态度。”

   

  另一方面,也有委员提出,在关注矫正人员心理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害人和家属的心理感受,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必须落到实处,毕竟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宽容和和谐,增加社会道德的认同感。   

   

  社区矫正制度,需要一个开放的社会结构,依赖于司法机构、专业NGO和公民的三方合作。9年的试点工作,我国已经在司法体系中建立起基本的工作制度和司法程序,目前急需细化工作程序。

   

  由于专业NGO和公民社会的暂时缺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政府承担,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都是没有公务员编制的聘用人员,经常是一人担多职,承担维稳、信访、文书等多项工作,分身乏术。他们不仅仅要做社区矫正工作者,还要担当其它的角色,比如说管理者、朋友、司法所干部甚至心理咨询师等角色。工作太多,但因为没有编制,待遇不好,很多人都没有坚持下去。

   

  “转正的希望太渺茫了。社区矫正人员我们看到多是40/50的中年人,那些有知识的大学生很少。”王萍委员坦言,现有的政策很难吸引年轻人从事这项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目前并不完善,在人员配置和财政经费上都没有得到保障,政府内部机制仍未协调到位。

   

  与此相比,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政府设立岗位,需要什么服务就买什么服务,不是由政府专设人员处理,而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购买相应的公共服务。

   

  2009年,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面向社会招聘了163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才使得每一个司法所能够配备1名社工,协助司法所干部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

  

  如果没有政府购买服务,没有社区矫正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具体事务,基本上都是交给社区居委会做。居委会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就业再就业、计生等多项工作,根本无暇开展服务。然而,社区配备专职社工缺乏专业能力,有“专职”,而无“专业”也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通过政府向民间NGO购买专业公共服务的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稳定而持续的服务。这不仅是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也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方向。这种思路在常委会审议前的调研中也被委员代表们所提及。

   

  随着财富的急剧增长,不论贫穷与富贵,民众或多或少对眼前的现状表现出不满,面对“矛盾高发期”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理应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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