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要以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宗旨,以规范组织机构、明确职能定位、科学定岗定员、高效协调运转为目标,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烟草专卖体制。 ㈡基本原则。 要坚持职权法定、依法实施原则,从机构设置到职能确定,从岗位设立到内部运转,均应有法可依;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原则,切实体现便民要求;要坚持成本控制、精简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整合现有管理资源,全面提高行政效率,注重运转实效,降低管理成本;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原则,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工作,做到政令畅通,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效性。 二、组织机构和职能定位 ㈠统一机构设置。市(地)级局、县级局设专卖监督管理机构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两个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省级局称专卖监督管理处、市(地)级局称专卖监督管理科(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县级局称专卖监督管理股(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专卖稽查队伍按照《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国烟专〔2001〕201号),省级局设稽查总队、市(地)级局设专卖稽查支队、县级局设专卖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稽查中队。市(地)级局根据专卖管理工作需要,经省局批准,可以设立派驻机构,以市(地)级局的名义开展工作,市(地)级局的派驻机构的职能由市(地)级局确定。 ㈡明确职责定位。 1.市(地)级局专卖管理机构的职责: 专卖监督管理科(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专卖管理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专卖综合事务管理;根据授权或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参与对国发或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初审,对本辖区内准运证和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级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指导;负责专卖队伍组织建设和专卖管理人员培训;负责督导考核县级局专卖管理工作;负责专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罚没物品的处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的主要职责是:一是组织县级局做好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问题,每季度对所属县级局专卖内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是对市(地)公司本级以及所属县营销部(公司)的“两烟,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日常监督。三是对辖区行业内工商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管。对工业企业主要检查按合同、准运证等规定购进原辅材料,按计划、码段组织生产,通过正常渠道销售卷烟等方面的情况;对烟叶复烤加工企业主要监管无合同加工、超合同加工、无证运输以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对烟机、辅料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工商企业处理废弃烟草专卖品进行监管。每季度向省级局报告一次专卖内管工作,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省级局,按省级局的意见进行处理;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负责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专卖稽查支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辖区卷烟打假打私工作;负责督办或直接查处各类重大烟草违法案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经营和查办工作;负责协调配合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本地区涉烟违法案件的情报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信息联动及共享机制。工作重点是协调、组织、指挥跨县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侦破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追刑工作;及时上报跨省、跨市(地)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线索。 2.县级局专卖管理机构的职责: 专卖监督管理股(科)的主要职责是:在本辖区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作联动机制;负责专卖综合事务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审理本辖区涉烟违法案件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负责罚没物品的处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负责对专卖人员实施工作绩效考核。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卷烟、烟叶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对卷烟访销配送业务坚持日常监督。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查超计划种植、合同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多签少种、少签多种、亩产异常等问题;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查超计划、超合同、无合同收购等问题;检查有无非正常渠道调拨烟叶、违规处理报废烟叶等问题。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每个月要向市(地)级局报告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地)级局。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负责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专卖稽查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烟草市场监管和涉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零售市场实施日常监管;负责了解零售业态变化及其对专卖管理工作的影响等基础情况;排查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线索,及时向市(地)级局上报,按照上级局统一指挥开展打击制假贩假售假网络行动。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专卖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充分考虑地理条件、管理对象、市场环境等因素,在保持专卖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实施。 ㈠市(地)级局专卖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市(地)级局配备专卖监督管理科(处)长、副科(处)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长、副科(处)长,稽查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长、稽查支队支队长由专卖科(处)长兼任。 市(地)级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处)设置专卖信息管理岗、专卖内勤管理岗、市场监管岗、案件审理岗、专卖证件管理岗。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设置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岗、卷烟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岗、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岗、执法监督岗。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得低于本级专卖管理人员的25%。 稽查支队设置案件督导岗、案件协调岗、案件调查岗。稽查支队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得低于本级专卖管理人员的35%。 市(地)级局所在城区没有设立烟草专卖局的,市场监管岗可设在稽查支队,其人数由各单位依据辖区人口、地理、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环境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总数不得超过专卖队伍总人数的20%并报上级单位核准。 以上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兼任,一人最多兼任两个岗位,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处)和稽查支队岗位不能相互兼任。 ㈡县级局专卖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县级局配备专卖监督管理股(科)长、副股(科)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长、副股(科)长,稽查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长、稽查大队大队长由专卖股(科)长兼任。 专卖监督管理股(科)设置综合管理岗、案件审理岗、专卖证件管理岗。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设置卷烟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岗、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岗、执法监督岗。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得低于本级专卖管理人员的20%。 稽查大队设置案件调查岗、情报线索分析岗和市场监管岗,稽查大队案件调查岗、情报线索分析岗人员合计不得低于本级专卖管理人员的25%。市场监管岗人数由各单位依据辖区人口、地理、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环境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总数不得超过本级专卖队伍总人数的30%并报上级单位核准。 以上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兼任,一人最多兼任两个岗位,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科)和稽查大队岗位不能相互兼任。 四、工作要求 ㈠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局要将加强专卖管理机构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卖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按照省局的要求和部署,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各级局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㈡细化方案,确保效果。各级局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按照方案确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本级局专卖队伍组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省级局要加强对市(地)级局方案制订的指导,市(地)级局要加强对县级局方案制订的指导。各级局专卖队伍组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订完成后逐级上报国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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