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人性本善”的证明

 指间飞歌 2012-07-06

对“人性本善”的证明
刘保强

     【内容摘要】人性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直到今天,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还在继续着。在我国战国时期的孟子就最先提出了“性善论”的主张,但由于其并没有将人性善的内在机理完全说清,使得以其为代表的我国传统文化在近代以来受到了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严重冲击。本文跳出了以个人的利己、利他相对立为基础来认识人性的传统思维模式,以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利人类为基础来进一步认识人性,并在以人类利益为基础的善恶标准上,进一步论证了“人性本善”的认识。最后,对现实中会存在恶或者说恶人恶事的原因做了进一步说明,将其归结为现实环境对人性的异化,并提出了一些防止异化的建议和应对异化的措施。

    【关键词】 人性 善 恶 利己 利人 异化

     人性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我国古代哲学中就有性善论、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和性无善恶论等不同学说。在我国最先主张“性善论”的是战国时期的孟子,他是孔子学说的继承人和发展人,他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天赋的“善端”——仁、义、礼、智,具有一种先验的道德观念的萌芽,这是人异于禽兽、高于禽兽的本质特征。这一性善论观点作为儒家的正统思想,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在宋代的启蒙读物《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然而,由于人们通常都将“善”简单地理解为与利己相对立的利人或者说利他,就使得孟子这一近乎完美的经典理论失去了其应有的坚实基础,从而在运用中自然也无法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瑕疵,当然也免不了遭受性恶论者的攻击,特别是在近代以来受到了西方以强调个性为特征的自由主义思潮的严重冲击。然而,这一观点真的如反对者想象的那么不堪一击和一无是处吗?显然,并不会那么简单。既然其能做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对我国及众多周边国家都产生深远影响,自然是其有着我们还没能有效把握的深刻内核,岂能会那么简单地被否定掉?毫无疑问,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对其进行有效发展和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否定。下面,本人就来对此做一探索。

一、人性指的是什么

对于人性,长期以来我们都习惯于着眼于从自己与他人的关系,或者说从个人是利己还是利他的角度来认识。然而,由于这一思路忽略了个人只是人类群体中的一个成员或者说只是社会整体中的一个部分,只有自己和他人一起才能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这就使得,其在认识人性时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从而无法使我们完整而有效地认识人性。下面,我们就从个人的属性开始,来试着对其做一进一步认识。

1、        个人所具有的属性:利己性和利人性

      在传统认识中,一谈起人性,大家都会很自然地想到一个人的利己性或利他性。然而,当我们深入思考时,会发现这一思维模式存在着巨大缺陷,那就是只强调了人类个体之间利益的相对性或者说个人利己与利他的对立,而忽略了不同个体之间还存在利益的一致性或者说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毫无疑问,在不同的人类个体之间不仅会存在各自利益的相对和独立,而且也会存在大家利益的一致和统一。这就使得,我们在认识人的行为和属性时,不应只是盯着彼此间利益的相对,而是也应看到在彼此间利益的共存。如果对人们追求这一大家间共存利益的行为和动机进行抽象的话,显然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利群体或利大家。而如果我们将其放在全人类的高度来认识的话,显然我们也可以把它直接理解为利人类。

      在我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再来认识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属性时,我们便不难得出,个人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无非就是其做为生物个体所天然具有的利己性和做为人类一员所天然具有的利人性。毫无疑问,利己性体现了其做为一个生物个体区别于其他任何生物体的独立利益要求,而利人性则体现了其做为人类一份子区别于其他任何非人生物的对人类共存利益要求。这是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人类个体来说,无论其具体属于一个什么样的小团体或群体,都始终无法改变其天然属于人类社会这个大群体的事实;无论其是否已明确意识到人类间有着共存的利益,都不得不去面对人类共存的要求。这是由其做为人类群体中的一份子,对人类的共存所具有的天然要求所决定的。这就使得,任何个人都必然具有着利人类的属性或者说利人性。而做为一个独立的生物体,个人当然也会具有生物体所必然具有的利己性。所以我们说,个人所天然具有的属性就是利己性和利人性。

2、人类的属性或者说个人的类属性:利人性

      在了解了个人所具有的属性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人类的属性或者说个人的类属性。这是因为,人类是一个群体,个人只是人类群体中的一个小的个体,其所具有的属性还会带有明显的个体特征,并不能有效反映出人类群体的特征。这就使得,我们要想整体把握人类的属性,还得对个人所具有的属性做一进一步认识。

       当了解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从个人所具有的利己性和利人性中进一步得出,只有利人性才是人类所具有的属性。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利己性是任何生物个体都具有的属性,个人的利己性只是反映出了个人做为生物的个体特征,其并不能反映出人的类特征。在个人的利己性中的“己”字所代表的只是个人,利己所表达出的只是个人对自己个体利益的关注和追求,并没有涉及到人类的整体利益,根本无法反映出人类群体的整体特征。这就使得,个人的利己性只能是做为个人的属性来出现,而不能成为人类的属性。而对于个人的利人性来说,由于其中的“人”字所代表着的就是人类,利人所表达出的也是个人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从而所反映出的就是人类群体的整体特征。所以我们说,在个人的属性中只有利人性才能做为个人的类属性,只有利人性才是人类的属性。显然,如果我们将人类做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所具有的属性,所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利人性。因为,人类做为一种生物,其所具有的自利属性就是利人类性。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也用利己性来表达人类的属性的话,那么人类的利己性就是其利人类性或者说利人性。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人类的属性只能是个人所具有的利人性,而不可能是个人的利己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看出,只有利人或者说利人类才是人类的属性。也就是说,人类的属性指的就是人的利人性。

3、人性指的应该是人类的属性

      当对个人及人类所具有的属性有了一个初步认识后,我们便会发现,对人性的认识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我们之所以会看不清人性是因为我们通常都只是把个人或者说人类个体来做为研究和考察的对象,而忽略掉了对人类群体的整体研究和考察。或者说,大家通常都习惯于将人性简单地理解为个人的属性,而往往会忽略掉还有一个人类的属性。显然,我们每个人都是人类的个体,但“人”这个概念却不是在指代我们中的某一个体,而是在指代我们这一个有着共同特征的群体,它是一个群体性的类概念。这就使得,我们在认识人性时,只有把人类整体也做为研究对象来考察,才可能准确而全面地把握人性。

      毫无疑问,在我们探讨人性时,其中的人不可能是仅指某一个具体的个人,而应该是针对人类或者说所有的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我们所探讨的人性,并不应是在指个人具有什么样的属性,而应是在指人类有着什么样的属性,或者说我们大家有着一个什么样的整体特征。因为,在我们谈论人时,通常都是在泛指人类,而不会是在指某个具体的个人。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人性所指的应该是人类的属性,而不是个人的属性。也就是说,人性所指的就是人类的属性——利人性,而不应包含任何生物个体都会具有的利己性。

      在了解了人性指的就是人类的属性利人性后,接下来我们就来进一步考察一下人性的善恶。

二、善和恶的含义及其判定标准

      当谈起人性的善恶时,我们往往会习惯性的认为利他就是善,利己就是恶,根本就没有再去深究一下为什么。然而,利他就一定是善吗?显然并不一定。当我们看到有人过分地溺爱孩子以及有人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到其他人或者说社会的利益时,我想没有那个人会认为这是一种善。那么利己就一定是恶吗?显然也不是。一个人在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来谋求改善一下自己的生活,难道能被说成是恶?显然,简单地以是否对某个个人有利为尺度,我们并不能得出一个关于善恶的判断,我们并不能以其来做为判定善恶的标准。那么,善和恶究竟指的是什么,以及我们该如何来判定善恶呢?下面,我们来做一探讨。

1、        善的含义

      在字典中,我们可以查到,善的本义是“吉祥”,也解释为“好和美好”的意思。当我们了解到这些时,我们便不难得出,善就是在事物为人们带来利益和好处后,人们对其做出的一种正面认识和评价。这是因为,无论是吉祥还是美好,都是由我们做出的认识,而对于人类来说,这些都是我们对事物做出的一种正面认识和评价。所以说,善就是人类对事物做出的一种正面认识和评价。既然这样,那么被认定为善的事物必然是给我们带来了某种利益和价值。否则,我们便没有理由去对其做出正面评价。而如果我们从客体的角度来理解善的话,显然也可以将其解释为事物给人们带来了价值。也就是说,由于善是由主体认定的客体为其带来了价值,所以从客体的角度来理解,善就是指其为主体带去了价值。而如果我们对其做进一步抽象和简化的话,显然我们也可以将其直接理解为:利人或者说对人类有利。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得出,对于人类来说,善指的就是利人,只有对人类有利的事情才能被认为是一种善。

      当了解到善指的就是利人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善指的不应是与利己相对的利人类或者说利他,而应是利包含利己的全人类。因为,从人类的角度来看,无论一个人是利己还是利他,只要是对人类有利就都应是善。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为性善论确立了一个完备的理论基础。

2、恶的含义

      在我们认识了善后,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恶。在字典中“恶”是“不好”的意思。从“恶”字的含义“不好”,我们不难看出,恶就是在指事物对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后,人们对事物所做出的一种负面认识和评价。毫无疑问,当我们顺着理解善时的思路来认识恶时,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直接理解为:损人或者说有损于人类。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自然也不难得出,对人类来说,恶指的就是损人,只要对人类有害的事情就能被认为是一种恶。

     在了解到恶指的就是损人后,我们便可以清晰地看到,利己并不一定就恶,只有损人的利己才是一种恶。而且,利他也不一定就善,损人的利他也是一种恶。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损害了人类的利益,无论是利己还是利他都是一种恶。

3、判定善恶的标准

      在我们了解到善指的就是利人,而恶指的损人后,评判善恶的标准也就一目了然了。显然,对于人类而言,只有人类的利益才能成为我们判定善、恶的标准和尺度,只有符合人类利益的东西才能被我们认定为善,而与人类利益相违背的则会被认定为恶。也就是说,只有从全人类的角度出发,才可能为我们找到一个经得起检验的评判善恶的统一标准。如果我们仅从某个人或者说某些人的利益来出发,就无法为人类找到一个评判善恶的一致标准。这就使得,无论是在具体行为中的利他还是利己,都只有在人类利益的尺度下才可能真正确定它的善恶。

      当然,在这里还需要强调一下的是,做为标准的人类利益必须是能够被我们大家所接受或者说得到普遍认同的,不应只是被部分人所认定或指定的。

三、为什么说人性本善而不是本恶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还会发现,无论善恶,在现实使用中通常都只是被用来评价和形容人的行为或属性,只是被用来对人的行为或属性是否给人类带来价值做评价。这样一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通常都只是谈及人性以及人的行为的善恶了。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考察一下人性的善恶。当我们讨论人性的善恶时,显然就是要考察人的根本属性是可以给人类带来价值还是造成损害。而由于在前面我们已经得出了人性指的就是人类的属性——人的利人性,就使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得出人性本善的结论。这是因为,人的利人性毋庸置疑地会给人类带来价值。

      在分析到这里时,关于人性会不会本恶的问题也就变得一目了然了。显然,没有哪个人会与生俱来的具有损害人类的属性,因为其自身就是人类的一员,损害人类并不符合生物所天然具有的自利性。即使在人们的后天发展中出现了损害人类利益的行为,那也不能被归结为人具有损害人类的本性。也就是说,人性只能是本善,而不可能是本恶。就拿人体内癌细胞的生成来说,只有在细胞内存在着的原癌基因发生突变后才会导致细胞癌变,而这些原癌基因的正常表达则是个体发育、细胞增殖、组织再生等生命活动所不可或缺。这就使得,我们并不能因为细胞内存在着原癌基因就把细胞称为是癌细胞,当然也不能因此就判定细胞本来就是要癌变的。所以,即使是个人的利己性可能会导致恶的出现,我们也不能以其做为判定人性本恶的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进一步论证了由孟子所提出的、被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一直推崇的“人性本善”的结论。先人们虽然没能对其做出最强而有力的证明,但这一思想的无比光辉却在始终照耀着我们,这可能也正是我们中华文化能够得以源远流长的原因。

四、人性的异化及防止和应对

      在了解到人性本善后,我们还需要对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存在恶和恶人恶事来做一说明。显然,这还需要我们结合现实环境中的具体的人来进行考察。

1、人性的异化

      在前面我们曾分析到,个人所与生俱来的属性有两个:利己性和利人性。既然是一个人的利人性出了问题,我们当然还得到利己性那里去找答案。毫无疑问,损人行为都是在个人利己性的推动下发生的。然而,利己性就一定会导致损人行为的发生吗?显然,并不是那样,利己性虽然可能会导致损人行为的发生,但并不必然。这是因为,一个人的利己行为只要不超越人类共存的利益,其利己行为就是对人的利人本性的反映。只有当个人的利己要求超出了人类共存利益的范围,损害到他人的正当利益或者说人类利益时,才会使行为背离自己所具有的利人本性,从而异化出损人行为。这就如同细胞内的原癌基因一样,其本身有着正常的刺激细胞正常生长以满足细胞更新要求的生物学功能,只有在发生突变后才会导致细胞癌变,从而生成对生命机体有害的癌细胞。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利己性虽然是引发损人行为的一个内在因素,但利己性并不能等同于损人性,其并不必然导致损人行为的发生。只有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下使人们的利己行为背离了人的利人本性时,其才会异化出损人行为。所以我们说,在人的属性中并不存在天然的损人成分,没有哪个人刚出生时就会想要损人,恶只是人性异化的结果。显然,损人行为或者说恶根本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在人的本性中的内容,它只能是在人的利己行为违背其自身的利人性后所体现出的对人性的异化。

2、造成人性异化的原因

      既然恶只是人们在现实环境中产生的对人性的异化,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一个人要违背自己的利人本性而要做出损人行为呢?显然,除了有生物个体的利己性做为生物性根源外,我们还可以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来找出一些在主、客观原因。

     从个人角度来看,可能的原因大致有两点:首先,是认识问题。如果一个人缺乏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认识,奉行个人至上的个人主义原则,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损人利己的行为。岂知个人的发展是离不开社会的,其要以社会的发展为基础。其次,是欲望问题。我们不应该反对欲望,但我们应该对欲望有所认识和节制,将它控制在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一个人无法对自己的欲望进行有效节制,使其超越了自身的能力和现实的条件,那么损人就同样变得不可避免。

     从社会角度来看,可能的原因大致也有两点:首先,还是认识问题。如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缺乏一个对人性问题的根本认识,在以利己论为核心的性恶论指导下,必然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误导作用,导致损人利己的恶人恶事层出不穷。其次,是社会环境问题。如果缺乏一个对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社会环境,在有人做了错事或坏事后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受到应有惩罚,必然会使此人继续心存侥幸和对别人产生一个坏的示范作用,进而使更多的人心存侥幸起来。如果长此以往,则会出现恶性循环,使人们变得见怪不怪,从而造成人性的普遍扭曲。

3、人性异化的防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认识到了人的本性虽然是善良的,但在现实环境中又是可能出现异化的。那么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来防止人性的异化呢?

     显然,对于个人而言,所要做到的就是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和修养。首先,要从根本上认清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及社会之间的矛盾,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要从根本上认清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以及个人能力的有限性,确定合理的目标和追求,将自己的欲望确定在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最后,我们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理性修养,学会掌控欲望,而不是让欲望来掌控自己。

      而对于社会来说,首先,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彻底认清人在本质上是利人的以及人性本善,从根本上防止利己论和个人主义对人们的误导作用,彻底铲除为恶者的精神依托。其次,就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让人性出现异化者的损人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受到应有的惩罚,努力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

4、对人性异化的应对

      在我们认识到人的本性虽然是善良的,但在现实环境中却可能出现异化,从而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会存在人性异化了的恶人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来面对呢?

      其实,我们的老祖宗早已经给我们总结出了在这方面的至理名言,那就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句话就很好的反映了我们的先人对人性的精准认识和把握,并明确地为我们指出了在社会中为人处世时应有的原则和态度。它的前半句从宏观上充分而准确地把握了人性,告诉我们人是利人的,害人违背人的本性,最终必然会害人终害己,所以我们不能有害人之心;后半句则充分注意到了在社会实践中具体的人会发生人性异化的可能性,告诉我们社会中是可能有坏人的,所以我们要注意随时防范,以免被坏人所伤。从这句话里便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的先人对人性是有着多么精准的认识和把握,既肯定了人性本善,但充分注意到了现实中人性的可能异化。显然,我们只需要理解和把握好先人给我们留下的这句话,就足以使我们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立于不败之地。小到个人的修身养性和为人处世,大到国家的富国强兵和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都可以使我们处理的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当然,如果是由于各种原因,在社会中已出现普遍的道德沦丧和人性异化,那么仅有上述原则就显得不够了。在面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时,我们除了要与其展开积极斗争外,在力量不足时,还要学会适应它以保护自己和利用它来发展自己,以为将来改变它积蓄力量。这是因为,在一种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其背后必然会有着一股较强的反动力量。我们在与其做斗争时便需要掌握技巧,既要不失时机地与其做斗争,也要有效地保护和发展自己。总之,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来做抉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只有这样,才能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也让好人都有好报,坏人都交恶运。举个较简单的例子,比如在特定条件下,在一个地方形成了黑社会,在我们没有力量和其进行直接斗争时,只能是先交保护费以求得生存和发展。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已经认同了它的存在,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先来适应它而已,一旦在条件成熟时,我们就要不失时机地努力铲除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过上真正幸福的生活。因为,谁也不会愿意只有在向黑社会交过保护费后,才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而对于那些已经处于异化中的人来说,当然是需要及时悬崖勒马,有效纠正错误。常言说得好,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说明:关于“人性本善”的证明,我在09年3月就写过一篇相关文章,但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里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今次有网友要组织民哲论文评比,我便借比机会将其重新整理了一番,希望能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好的认识。当然,由于本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文中难免还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希望能得到学界前辈和同仁的意见和指导,当然也欢迎不同意见的朋友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

 

【本文来自】:求是论坛(http://bbs./)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bbs/thread-71773-1-1.html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