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车鸣峪派出所所长 白新廷
摘要:经济利益、法律法规、权属(政策)影响,给当前查处非法占地带来的因难以及消除这些影响,解决执法困难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利益、法律法规、权属(政策)影响
林地是土地的一部分,对土地的管理,国家已有一套成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的细化,对林地的管理在土地管理的基础也越来越细化,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工作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特别是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土地的认识了解接触比较多,对林地的认识了解接触比较少,所以即使就是有如此完善的政策法规,当前对林地的占用较土地来说,还是随意性比较大,占用行为非常不规范,给林业经营管理者与执法者均带来了诸多麻烦与困难,为此,笔者作为一名山西省省直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民警,仅就当前在省直国有林区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困难与对策谈一些看法。
1.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1受经济利益影响而出现的查处困难
在省直林区范围内,当前发生的各类非法占地行为涉及有国有的、集体的林地和老百姓个人的林地,按规定,无论是任何性质的占地征地,均要严格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履行审批程序,但受小团体利益的影响,作为被占方,有的是在考虑占地面积不太大,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与占地方达成一些默契,收取双方认可的费用后,默许其占用,也不履行什么手续;有的是只要有人肯占用林地或土地,在利益的驱使下,根本不考虑什么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也不考虑被占林地有无林权争议,只要他们的老百姓说老以前他们就耕作过,或只要他们有个权属证件,只要有钱,一纸协议有的连一纸协议也没有就公开允许占用,作为森林公安,在处理这些非法占地时,有的是在无形中给森林公安日常工作制造一些阻力,有的是故意制造群体事件或类似群体事作的行为,面对这些状况,办起案来困难与压力重重。
1.2受法律法规影向而出现的查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四项规定中,谈到的林种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其他林地,对这种林种的界定从法律层面上讲应是以林权证标明的林种为准,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错的,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林权证中的林种是以小班为单位标明的,而在林权证附图中的小班区划有的是按山脊线等自然地貌从山顶一下划到沟底,而林地状况特别是位于沟底人们易于活动与开发的林地历史上是啥情况我们无法考证,但现状有的沟底是乱石裸露,而占地单位或个人,他就在这个小班沟底的乱石裸露处占用并毁坏,且达到了解释中的面积,说他是防护林,他什么植被也不生长着,说他不是防护林,林权证明确标示为防护林,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按林权证标明的防护林地执法的话,有的就达到刑事标准,但事实上那块被毁地块不具有防护效能,所以面对此,我们在执法中就有些茫然。
1.3受权属争议(政策)影向而出现的查处困难
归总起来,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以下权属争议:
1.3.1同一地块,国有林场有省政府发的林权证,并明确标明享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辖区的村委还有县政府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证书上标明耕地、林地、水地、旱地、牧地等面积,且也有四至界线图,出现了林权证与土地证的重叠,从而产生权属争议。
1.3.2同一地块,国有林场有省政府发的林权证,并明确标明享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辖区的村委或农民个人还有县政府发放的集体林权证和个人持有的林权证,证书上也明确标明享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了国有林权证与集体林权证、个人林权证的重叠,从而产生权属争议。
1.3.3同一地块,国有林场有省政府发的林权证,并明确标明享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辖区的村委或农民个人还有县政府发放的拍卖四荒使用证,证书上也明确标明享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出现了国有林权证与拍卖四荒使用证的重叠,从而产生权属争议。
1.3.4同一地块上,当地有实力的单位或个人,在造林时没有考虑林地权属,将林造在国有林地上;还有是村集体退耕还林配套的荒山造林工程,将林造在国有林地上,而林地权利人即国有林场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或就不知情,从而产生了权属争议。
1.3.5;同一地块上,当地老百姓也没有什么权属证件,多少年来一直在耕作农作物;或者是那一块属撩荒地,而周围全是老百姓的农田,老百姓在上述两类地里或耕作或采砂采土采矿等,而国有林场对那块地确实有林权证,面对此,我们执法起来很麻烦,老百姓对我们的执法活动根本不理解,更不配合。
作为我们这支省直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来说,我们的权限范围就是属于国有的森林资源,我们执法范围的依据就是林权证标明的范围。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我们作为执法者,必须捍卫国有森林资源的安全,但是现在的村集体或个人,他们对上述类别的地块却表现出无理也要占三分的态度,如果我们去干涉制止在争议地段的违法行为,就埋下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从而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2.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2.1加强监督检查,制约规范小团体利益。
无论是国有林场还是村集体组织,必须搞好对他们的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双管齐下。从内部来说,国有林场的上级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管理局乃至省林业厅、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的上级乡(镇)政府乃至县政府,在监督检查其它工作的同时要对国有林场、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在占用林地方面的行为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规范基层行为。从外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纪检、监察等专职部门、人民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部门,不间断地深入国有林场或村集体组织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从根本上促使其必须规范经营行为,规范小团体利益。
2.2出台司法解释,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更便于实际执法。
向全社会特别是涉林执法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广泛征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施行以来关于占用林地方面的困难与现状,在充分考虑全国各地的实际和林业技术问题的基础上,修正或出台更加切合实际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用比较完善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来加强林地管理、规范林地管理。
2.3必须认真解决出现的各类争议
从当前发生的争议类别来看,从理论上说,是省政府与县政府之间的争议,但从实际经办机构来说,主要是省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农经局几个具体承办机构在发证时,由于所处角色不一、分析看待问题的角度与技术知识不一以及部门之间没有一个有效的协作制约机制各自为阵而造成了土地(林地)权属的争议,从而引发诸多麻烦,特别是会给林区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所以说,我们应本着从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不回避争议,正确面对现实,采取逐级解决的办法解决争议。
如属县经营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林木争议,由争议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裁决。如属集体、个人与省直林场的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与省直国有林管理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定或履行法律程序解决。
2.4必须加大对林权争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力度
在林权争议尚未解决之前,我们必须大力向各方宣传宣讲《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让各方都明白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否则,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无论是政府,还是政府部门的组成机构---国土或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看法一致,即在争议地块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全部是违法的,哪一部门受理处罚也是正确的,但另一部门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受理部门的办案工作,共同捍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共同捍卫土地(林地)资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