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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生协会章程
2012-07-08 | 阅:  转:  |  分享 
  


蒙城县健康养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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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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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健康养生协会。

第二条?健康养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医学界专家学者、养生理论工作者、养生实际工作者、养生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注健康养生的各界人士自愿共同组成的具有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团结广大健康养生工作者,挖掘古代养生文化,深入研究现代养生理论,搜集、总结养生经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开展大众养生咨询和科学保健养生服务。为提高全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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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健康养生科学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二、开办各种健康养生专题讨论和讲学活动;

三、编辑出版健康养生书刊和资料;

四、开展本会会员对养生领域科学知识的普及、继续教育和推广健康养生的先进技术;

五、对国家健康养生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六、传播健康养生新知识,开展推广健康养生新技术的交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健康养生学术交流,进行健康养生知识培训,提高会员健康养生能力;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健康养生任务,开展健康养生咨询;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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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有下列条件:

(一)学习和实践健康养生知识的研究人员;

(二)研究传播健康养生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名誉会员:支持本会工作或对养生做出贡献的科学家,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四)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或单位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技术活动的优先权;

4、享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技术资料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可请求协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2、与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相同。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届不交纳会费者通知本人;两届不交纳会费暂停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正常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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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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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通过提案;

(七)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及应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负责筹措本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不是专职的特殊情况时,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确有必要继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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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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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业务部门的资助;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四)捐赠;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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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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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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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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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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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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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于2008年3月10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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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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