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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挖走了,地震留下了

  2012-07-10

2012年6月23日上午9时11分、9时38分,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连续发生两次地震,震级分别为2.8级和3.2级,震中经纬度几乎重合,均为塌陷地震。地震发生的准确位置为榆阳区麻黄梁镇十八墩煤矿,该矿407采空区发生两次塌陷,导致地震发生,塌陷面积约为100亩。

榆林市区震感明显,高层建筑发生轻微摇晃,半小时内连续两次地震,一些人受到惊吓到室外躲避。今年初以来,榆林市共发生13次地震,最大震级为3.3级,绝大多数为塌陷地震。换言之,大多数地震并非天灾,而是人祸,地震是“人造”的,是挖煤造成的。

这些年来,公众熟悉的煤矿事故基本上是矿难,对另一种“矿难”却知之甚少,比如挖煤造成的生态灾害,此类“矿难”的危害性更大。道理很简单,地下到处被掏空、挖空、采空,形成一个个巨大的采空区,没有支撑的地面宛如没有大梁的房屋,地面开裂,房屋变形,水漏地荒。煤炭被挖走了,灾难留给了当地百姓。

这种生态和环保灾难并非榆林一地发生,在我国很多产煤区都有类似现象。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统计,全省采煤塌陷面积累计达到70.1万亩。贵阳市金华镇和朱昌镇两地有着大量的煤矿采空区,不低于20平方公里。13个村寨多年来地质灾害频发,水资源破坏严重,水源干涸,人畜饮水困难,致使12000人的生活受到影响。

现在的问题是,挖煤造成的“生态疮疤”谁来治理?

虽然国家规定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但具体实施起来并不容易。我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只作原则性要求,对赔偿方式和标准并无具体规定。往往是煤老板靠挖煤一夜暴富,然后到沿海大城市买楼炒楼。大型煤炭企业在赚取惊人的利润后,也只是象征性地给周边村民补偿一点“生态损失费”。可是,水漏了,地荒了,房裂了,井干了,当地农民今后靠什么生存?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一年实现利润总额可达数千亿元,而地方政府得到的,往往是一些税收和解决了一些劳动力就业问题,但在治理“烂摊子”上需要付出的投入至少是税收的10倍以上。

一方面是通过“掏空、挖空、采空”的“三空”政策大发其财,一方面是留给当地无法治愈的生态之痛。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种倒挂现象,煤炭资源税改革应加快提上日程。目前,我国一般煤炭税率依然沿袭从量计征模式,这种计征模式必然使得挖煤者拼命扩大产量,以赚取更多利润。如果改为从价计征,提高计征价格,并将资金用在生态治理和“生态灾民”的补偿上,如此才有望改变“采出来的是钱,埋进去的是未来”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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