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发货前付50%,之后再分两次付清货(47%和3%)。现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应确认50%收入,待分期收款日再确认47%收入,全款收回再将最后的3%做收入?还是在货款应全部付清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有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三销售收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一) 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能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公司应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性质依上述原则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下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分期收款方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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