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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

 醉夜无眠 2012-07-11
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
(1)全面要约的触发点在30%且要继续增持;如果到30%而不继续增持,也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2)不论收购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还是法院裁决,只要投资者从持股30%以下跨过30%,都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义务,即“一笔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收购到30%以下停下来,发出部分要约,因为部分要约的实施而过了30%,就不存在再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问题。
(3)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果没有取得豁免,就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除非30天之内减持到30%或以下。
(4)全面要约就是全面要约,不可以用部分要约来替代。

如何理解“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 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 ,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包括协议方式在内的受让股份的方式,能够一笔直接过30%,但是要对此笔之外的全部剩余股份发出全面要约。例如A不持有上市公司B的任何股份,A要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司法拍卖竞拍B原第一大股东持有的39%的股份,其可以在协议受让或竞拍后,立即发出收购上市公司B剩余的61%股份的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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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来源于证监会上市部某处长出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一本书,有哪位同学能简练的总结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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