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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北大地煤矿“3·2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神州国土 2012-07-14

河北省承德县北大地煤矿3·2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2011314,国家煤监局下发《关于河北省承德县北大地煤矿“3·2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煤安监调查〔201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北大地煤矿事故查处情况公布如下:

20103251135分,河北省承德县北大地煤矿三水平东翼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98.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承德县北大地煤矿位于承德县甲山镇缸沟子村,距县城约20km。该矿原为镇属集体企业,现由张勇、李树军买断后合伙经营。1991年建井,当年投产,设计能力为0.5t/a20063月通过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到3t/a20074月,核定生产能力为4t/a

北大地煤矿实际控制人张勇,法定代表人李树军,矿长刘忠海。该矿为非法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过期,矿长刘忠海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三水平东翼采煤工作面采煤后形成的采后空洞内处于无风状态,煤层瓦斯涌出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在上巷第5个立眼上方开茬硐内爆破落煤时,炮眼向采后空洞方向倾斜,造成装药中心位置至采后空洞一侧自由面的最小抵抗线不足,炸药起爆后产生爆燃,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北大地煤矿非法生产,超深越界开采,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甲山镇政府对北大地煤矿监管不力;承德县安监局对北大地煤矿监管不力;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及甲山镇国土所对北大地煤矿超深越界开采监管不力,对该矿超深越界开采失察;承德县公安局甲山镇派出所对北大地煤矿非法购买、使用劣质炸药和雷管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承德县供电分公司及甲山镇供电所对北大地煤矿采取限制供电措施不力,对该矿停产待整合期间用电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承德县人民政府对煤矿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监管不力,对北大地煤矿非法生产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2

⑴ 张勇,北大地煤矿投资人之一,该矿实际控制人。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⑵ 刘中海,北大地煤矿矿长。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

⑶ 李树军,北大地煤矿法人代表兼生产副矿长,投资人之一。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⑷ 王成瑞,中共党员,北大地煤矿机电副矿长。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⑸ 周玉宝,北大地煤矿安全副矿长。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⑹ 孙景丰,中共党员,北大地煤矿带班大班长兼瓦斯员。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⑺ 王明华,北大地煤矿爆破员。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⑻ 张海,中共党员,200910月至20102月任北大地煤矿驻矿安全员。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⑼ 张廷贤,中共党员,201091,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⑽ 王凤江,中共党员,甲山镇安全生产办公室科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⑾ 任福来,中共党员,甲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201091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任福来犯有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⑿ 李松儒,承德县安监局煤矿安监股股长,201091,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松儒犯有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人员17

⑴ 高宝金,甲山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⑵ 杨春泉,中共党员,甲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⑶ 冯志春,甲山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⑷ 张志民,中共党员,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⑸ 姚艳杰,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⑹ 高风国,中共党员,甲山国土资源所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⑺ 陈立民,承德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⑻ 韩旭东,承德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⑼ 雒文悦,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⑽ 赵连华,承德市地质队副队长兼测量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⑾ 徐风文,承德市地质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⑿ 邓立涛,甲山镇派出所外勤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⒀ 杨明,甲山镇派出所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⒁ 李致军,承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⒂ 兰福祥,中共党员,甲山镇供电所配电营业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⒃ 翟利,中共党员,甲山镇供电所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⒄ 许志忠,承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3.诫勉谈话3

由承德市纪委对承德县公安局副局长胡国庆、承德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陆文龙、承德县人民政府县长胡光远进行诫勉谈话。

4.责成承德县人民政府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行政处罚

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北大地煤矿相关证照,由承德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北大地煤矿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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