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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正

 医路顺 2012-07-17

甲方(女方)婚前财产明细:

  (1)马自达6轿车一辆

  (2)甲方名下银行卡内存款39.6万元(其中婚前银行卡内存款为24万元,其余15.6万元为婚前应得收入而在婚后存入)

  (3)甲方于婚前存于父母亲处的钱款:21万元

  (4)甲方工作单位应支付尚未支付甲方奖金:18万元

  (5)甲方婚前出借给弟弟的钱款:12.5万元。

  乙方(男方)婚前财产明细:

  乙方名下银行卡内存款为零。

  关于位于杭州市某小区房屋一套:

  (1)现房屋产权登记为甲方和乙方共有,因购买该房屋首付款,以及房屋税费、附属装修、设备、家具、电器等,均由甲方以婚前存款出资购买,因此,乙方同意该房屋、附属装修、设备、家具、电器归甲方个人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有权居住(甲方转让除外),待银行按揭款还清后,乙方无条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甲方的手续。

  (2)在婚姻存续期间,甲方有权决定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乙方当无条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得房款为甲方个人财产。

  (3)如果双方离婚,则该房屋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应无条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甲方的手续。

  乙方向甲方借款约定:

  乙方于2009年10月4日向甲方借款374000元,该借款为甲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因此乙方同意以其个人财产归还。其中34000元须于2010年2月28日前还清;40000元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的300000元须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果双方离婚,此笔借款须在离婚之时还清。还款以收到甲方签名画押的收条为证,如无甲方签名画押的收条,则不视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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