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0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三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应书面告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省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印发通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 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四条 省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以及联络员会议等。会议通常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主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五条 省安委会会议一般由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六条 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经省安委会主任批准,可临时召开有关专题工作会议。
第七条 省安委会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方案;研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研究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研究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范围,决定资金使用的重大项目;研究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八条 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临时召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讨论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相关筹备工作。
第九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省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审阅件报送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参会单位及有关部门。省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一条 省安委会公文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及贵州省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 以省安委会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明电、会议纪要、指令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黔安、黔安明电、黔安纪要、黔安指令;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函件、明电、会议纪要、隐患整改指令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黔安办、黔安办函、黔安办明电、黔安办纪要、黔安办隐患整改指令。
第十三条 省安委会文件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省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形势分析与信息通报
第十四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发布全省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每半年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投诉举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进度通报制度。根据年初分解下达的全省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各类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在《贵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上通报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内,要将本行业(领域)上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经省安委会办公室认真梳理总结后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发《贵州安全生产动态》、《贵州安全生产》,办好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传达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 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或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省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每季度收集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总结,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调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按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的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汇总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于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列为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规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二十三条 在“两节”、“两会”、汛期、“十一”黄金周、冬季及其他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之前,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安委会审查通过的全省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意见,每年1月底前,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新一年度的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报经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安委会主任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被考核单位要及时开展年中自查和年底自评工作,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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