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冈县纪委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02-21 15:02:14 来源:青冈县纪检监察网 浏览:756次为健全中共青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办公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一)酝酿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1、对涉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的方针、政策等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 2、研究讨论有关重大疑难案件、科级案件并提出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 3、酝酿人事安排,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对县纪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并通报县纪委常委或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 (四)负责处理可以不经县纪委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个人决定的事项。 (五)交流日常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二、会议制度 1、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会议议题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提出,报县纪委书记审定,或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常委审定。 4、会议在研究问题时,应当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5、书记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 三、组织原则 1、书记办公会是议事机构,不决定重大事项。 2、书记办公会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未经批准,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泄密人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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