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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题在线访谈

 隐形藏獒 2012-07-1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应广大纳税人的要求,今天我们举办一期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线访谈,来到今天访谈现场的嘉宾是南通地税税政二处的周宏兵科长和12366专家坐席胡俊坤科长。欢迎广大网友积极提问。两位嘉宾好。  [2011-08-26 09:58:32]
  • 周宏兵  您好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首先我介绍一下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基本政策。  [2011-08-26 10:01:27]
  • 周宏兵  首先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它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5号)  [2011-08-26 10:04:07]
  • 周宏兵  接下来介绍政策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1-08-26 10:10:54]
  • 周宏兵  那么哪些费用支出可以列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呢?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11-08-26 10:15:59]
  • 周宏兵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1、根据苏地税规[2010]5号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1)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2)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3)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11-08-26 10:18:59]
  • 周宏兵  2、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1-08-26 10:22:33]
  • 周宏兵  3、项目立项要求: (1)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2)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①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② 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③ 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2011-08-26 10:25:29]
  • 周宏兵  4、项目确认、登记: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2011-08-26 10:26:29]
  • 周宏兵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管理(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2)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011-08-26 10:29:43]
  • 周宏兵  6、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011-08-26 10:35:24]
  • 主持人  谢谢周科长详细的讲解,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介绍到这里,下面回答网友的问题。  [2011-08-26 10:36:05]
  • 网友 abc  本人在学习和运用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时候发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有关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多的差异。从总体上讲,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明确,而且赋予了企业较多的自由处置的权利,而所得税法的规定比较含糊,有很多的概念等等都未予以明确,纳税人根本不好掌握。因而虽然我们这些企业财会办税人员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却不容易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税款申报,更有可能会因为所得税法规定的模糊而在实质上违反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进行税收处罚。为避免违法、避免被税务机关处罚,特向专家咨询个问题:企业所发生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不同?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时候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011-08-26 10:38:44]
  • 胡俊坤  我们请胡俊坤科长来解答这个问题。  [2011-08-26 10:39:38]
  • 胡俊坤  好的,这位网友所提的问题非常好。确实,在有关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方面,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比所得税法的规定详细和明确。对于纳税人来说要将两者的差异进行概括自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下面,我们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2011-08-26 10:40:09]
  • 胡俊坤  1.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特点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再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其中仍然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会计准则规定,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仍然作为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2011-08-26 10:43:51]
  • 胡俊坤  那么如何确定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呢?对此,会计准则也予以规定,即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011-08-26 10:46:56]
  • 胡俊坤  因此,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可直接归属于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用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行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还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2011-08-26 10:49:39]
  • 胡俊坤  2.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只是简单地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会计准则的规定相比,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要相对简单,甚至是过于简单,比如说未明确地对研究与开发阶段加以区分;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构成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未规定资本化的条件等等。不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弥补了所得税法的缺陷和不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 88号)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1-08-26 10:52:59]
  • 胡俊坤  3.会计与税法的比较。将上述的会计政策与所得税政策进行比较便可以发现其中的异同:(1)费用扣除标准上的差异。在会计上,企业可以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而在税收上,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而且还可以加计50%的扣除。税法的扣除额远大于会计上的扣除额。(2)资本化与费用化的调整差异。在会计上,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满足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果存在差错的,则必须进行调整。  [2011-08-26 10:56:05]
  • 胡俊坤  (3)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时点相同。无论是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所得税法的规定,资本化的期间均为满足资本化条件起至达到预定用途止。(4)技术开发费内容构成上的差异。虽然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都未对技术开发费的内容构成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从相关的规定中,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比如说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会计上是没有利率标准限制的,但是在所得税法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用、也不得计入相关无形资产的成本。  [2011-08-26 10:57:56]
  • 胡俊坤  当然,由于税法规定过于简单,因而有很多细节性的东西我们是无法进行比较的。在实践中我们也就可以按照一般的差异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税法上未予明确的,那么在税收处理上按照会计的规定执行。  [2011-08-26 10:59:29]
  • 主持人  好的,谢谢胡科长这么详尽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结束了,各位网友如有其它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登录南通地税网站“12366你问我答”栏目留言,相关政策已明确的问题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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