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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周刊第8期

 杨万 2012-07-27

《会计》答疑周刊第8期
【问题索引】
1.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
2.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3.增资考虑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资不考虑,为什么?

1.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
【解析】成本法: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投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单位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法: 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关系
持股比例
被投资方称谓
投资方核算方法
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控制
大于50%
子公司
成本法
重大影响
20%或以上至50%(含50%)
联营企业
权益法
共同控制
两方或多方对被投资方持股比例相同
合营企业
权益法
没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活跃市场没有报价
20%以下
 
成本法
 
2.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解析】1.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2)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3)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4)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5)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①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②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③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2.联营企业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1)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3)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3.增资考虑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资不考虑,为什么?
【回复】对于因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虽然都是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调整的最终结果是将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下状态,但是调整后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不同。在权益法下,要以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增资的情况,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单独看原持股比例部分,显然在追加投资之前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增资时点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的公允价值+两个时间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减资的情况,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时:单独看剩余持股比例,原取得投资时便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所以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而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不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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