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议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认识误区

 关妹 2012-07-28

目前,在税务人员中,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提出的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表现出四种态势中,在对待渎职侵权犯罪方面,“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还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由于对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被查处的概率较低,犯罪成本和风险不大,由此形成犯罪心理强化的态势较为明显。一些税务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严重渎职,顶头上司、主管领导都要理直气壮地到外走动,理由十分充分:“我们的干部既没有贪污也没有受贿,也没有为个人捞取经济利益,钱没有进腰包,怎么算是违法犯罪?”顶头上司不去说情,还会被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群众看作“没有人情味”、“不爱护干部”。究其根源这主要是一些税务人员在思想上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一是 “钱不进腰包不腐败”。事实上,许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其特点就是钱不进个人腰包。平时到到纳税户吃、拿、卡、要,但是收取现金的事从来不干。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哪一条规定,钱不进腰包就不是犯罪。拿不拿钱,只是罪轻、罪重的区别。而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二是 “为公不犯罪”,甚至叫“好心办坏事”。原因在于,这类犯罪大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存在卑劣的动机。例如,一些税务人员,为了应付检查或收集资料,将一些本应由纳税人亲自填写的申报表等越俎代庖给“包办了”。事实上,他们这种图省事的做法已经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三是“失误在所难免”。少部分税务人员,尤其是片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漏征、漏管,税负严重偏低。还美其名曰:工作失误再所难免。四是“多做多错”。其实,乱做才会错;多做,只要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事就不会多错。五是“法不责众”。一个危害结果的产生,肯定在许多环节上都出现了问题。一方面,司法机关会全面调查危害发生的各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发生犯罪的地方和渎职人员;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危害的主要环节、主要负责人,都要追究主要责任。六是“集体研究无责任”,“领导决定无责任”。目前,有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都是在领导拍板下进行的。在领导拍板名义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领导者固然难逃其责,但具体实施者也不能免责。对于“领导”拍板的事情,具体经办人员应该具体分析,坚持依法办事,而不是因人办事。 以上种种认识误区,其本质大多是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为了预防犯罪,广大税务人员要自觉地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工作责任心,切勿错摆了自己手中权力义务的关系,致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强玉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