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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大于“18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嫁”出去吗?

 我小虾米 2012-07-28
有客户提问:“开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退回,但已超过180天,该怎么处理?

    有人回答说:可以通过开红字发票补救。

    有人回答说:超180天只能由自己承担了!

这让我想起了不久前我遇到的一个业务:我们的一个客户购买汽油,是那种一次大量购买(总金额600万元)。供货方就用油罐车往购货方的“大油罐”里装油。600多万元的油,要装一段时间吧!等差不多装够时,购货方无意中发现供货方作假,油中掺了大量的水。于是购货方报案,最终为“总共掺了多少水”上了法庭。在这整个过程中,原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0多万过了180天。于是找到我们,请我们解决,是否可以帮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原规定是“90天”,现在延长为“180天”!大家应该理解总局延长这个时限是冒了相当大的“风险”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14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对应蓝字发票必须经过认证”!

但是如果因为过期未认证,就不让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是不是有点儿太不尽人情!业务是真的,票是真的,仅过了期就不得抵扣吗??

有一个神秘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下发了《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函》(货便函〔2010〕145号),我们都没有见过,但是这个文件确实存在!

而且告诉大家,“油掺水”的问题,最终在我们的协调下也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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