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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别将打孩子当成“家务事”

 云中公子 2012-07-29

中国虐待儿童事件频发

13岁女孩不堪家暴跳楼身亡

7月9日,青岛某论坛上贴出一名13岁女孩的遗书,女孩名叫孙正雯。遗书中写道,因无法忍受父母“不把自己当人看”,女孩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女孩在遗书中写道:7月6日晚,她的暑假作业有一道题空着,她爸爸就打了她左半边脸,在她一遍遍大喊"我听不见了"后,爸爸又打了她另一边脸,这次力气太大,她倒在了地上,意识模糊。这页遗书描述,她父母认为她是装疯卖傻,又对她实施暴力,最后她晕了过去,醒来后已经是第二天天亮了。遗书最后写道:“我想不明白,我究竟是哪儿错了?”[详细]

山西8岁男童因偷吃鸡爪遭26岁继母分尸

7月12日,山西夏县桥下街村的女子朱某因不满继子小瑞偷吃自己买的鸡爪,把玩耍的小瑞带到平房顶上,威胁小瑞再不听话就将其推下去。8岁的小瑞被吓得直哭,朱某怕邻居听见,就用拳头打小瑞的头进行恐吓,之后见小瑞还是哭哭啼啼,便用斧子将小瑞砍死。为掩人耳目,她将小瑞的尸体肢解后藏于自家房顶。2天后,朱某的婆婆闻到家中有怪味,才发现了小瑞的尸体。[详细]

四岁男童因不会写“8”被生父打死

年仅4岁的小华,只因不会写数字“8”,被脾气暴躁的父亲抽打。年幼的小华没能挺过父亲严酷的“家教”,永远闭上了双眼,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江苏南通。如此狠心的爹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详细]

虐童事件频发的原因

儿童遭遇的家庭暴力难以暴露

这种传统观念对受虐儿童案件的影响,变成了认识误区。一般市民、家长甚至公安执法人员都认为:孩子是家长的私有财产,怎样对待孩子属于别人的家事,家长管教孩子天经地义。亲友或邻居也多认为“这是别人家的事,不好管,也管不了”。这种观念延伸到责任追究上,结果就是不了了之。

即便暴露,也就是口头谴责

普通百姓陋习尚存不难理解,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已对此足够重视和尽责却不容忽视。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的这个阶段,公安、司法调解、妇联、关心一下代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担负起保护和宣传的双重责任。保护方面,这些单位和机构一旦发现家暴现象,从批评教育开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能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就化解在萌芽状态;无法调解,甚至性质严重的,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改由国家监护,但这样的规定,根本缺乏操作性,因此也就不起实际作用。

保护儿童的法律缺乏“儿童视角”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对责任主体规定得并不明确,“谁都可以管等于谁都不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武汉大学法学院彭立涛教授指出,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行政部门来专门对儿童保护问题进行协调监管,这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诸多规定,但实际执法中,除非虐待行为触犯到刑法,相关部门根本无法进行外界干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更没有一个专门预防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儿童家暴的法律环境是滞后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等法规对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也大多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即使部分法律中涉及了家庭暴力相关议题,也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妇女群体,而未将未成年人与之区别开来,法律政策中仍然缺乏“儿童视角”。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

除此之外,目前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此类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如果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目前针对虐待罪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对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标准过于严格,都进一步致使此类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施暴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追究。[详细]

儿童免受家庭暴力,需要事后惩治,也要事前监督

国外如何介入伤害儿童的家庭暴力?

发现后不举报要受罚

在美国,强制性规定义务举报人与预防儿童虐待同等重要。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举报法,其中规定义务举报人从医生、教师、法律顾问到健康服务人员,甚至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对于义务举报人而言,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或短期监禁。有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伤害。

专设儿童治安官

在部分国家,儿童权益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面宽广,因此当地政府特别注重执行法律的配套体系。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多重庇护

在儿童保护措施最发达的美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一旦发现虐童案件,由警察或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雇员首先将孩子带离现场,将其安置在临时的社区庇护所,然后由司法介入。为了尽量保护孩子的成长环境,美国不会轻易剥夺原生家庭父母的监护权,对于有虐童倾向的父母,会安排专门的心理工作者对其父母进行心理矫正辅导,辅导结束后再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才能再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些社区庇护所、评估机构以及心理干预机构都是儿童福利保护的配套机构,这些配套机构连同司法介入,一起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据统计,美国目前有40万儿童不是生活在自己亲生父母的家里,而是生活在“儿童保护服务处”安排的家庭里。该组织在救助受害儿童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如何完善事前监督机制

首先,进一步完善法律层面的保护机制,使之具备可操作性。这方面可做的工作有很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父母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由谁去教育?谁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可以指定哪些人?这些人须具备何种资格和条件?此外,有的法定监护人并非不想尽职责,而是心有余力不足,又该如何办?都说细节决定成败,但对于社会建设来说,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细节决定是否以人为本,细节决定是否真诚和善意。

其次,明确规定专门承担依法保护儿童的国家机构或组织。有效的保护儿童机制,政府绝对不能缺位,要明确一个专门机构或组织,赋予其法定职权,也作为儿童福利机构,使其承担起监护、保护和庇护儿童的职责,起到替代法定监护人,对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的作用。

再次,动员民间力量,鼓励民间组织去做政府之手难以完成的工作。这一点其实并不太复杂,政府完全可以放手让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详细]

改变儿童家暴难察觉、难介入、难干预的困境,除了要让人们走出传统观念上的误区,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层面的保护机制。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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