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山不转水转转 2012-07-31

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那么购买方取得的另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个途径:1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凭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根据财税[2002]105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1994]12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进一步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此外,财税[2002]12号文《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也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也就是说,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到财税[2002]12号文,所有有关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文件,并没说销售农产品的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作为购买方的一般纳税人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销售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是农业生产者时,凭其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也应能抵扣进项税额了。但令人不解的是,在财税[2002]12号文之后出台的另一个文件——财税[2002]105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又为什么单单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呢?此前的财税[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也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仔细分析以上文件,我们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对方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限于“农业生产者”,其开具的普通发票都可以抵扣;而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则该一般纳税人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