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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解读
2012-08-01 | 阅:  转:  |  分享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解读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学院工程造价系
教授邢莉燕
硕士生导师2010年4月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1.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
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而新《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新《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2.某
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
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
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
,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
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3.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
,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
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
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
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
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
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
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
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
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
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
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
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对于总
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
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
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
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
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
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里,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
,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里计算,则不可调整。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
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这张签证有何问题?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
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
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
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
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
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
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
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
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
算办法。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计日工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计日工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
,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
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
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
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
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
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
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
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
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问题: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
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
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施工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万元。???施工方考虑中解决办法:A:参照
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B: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
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答: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
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如双方协
商不成,也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也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某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
只有数量没有图纸,于是按常规圆管涵报价,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当时
的中标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向业主索赔?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呢?业主如果提出“标前答疑时为什么没有提出来,怀疑是运用不平衡报价技巧,
怎么回应呢????答:可以索赔,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当给予施工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索赔依据:发包方没有图纸,招标文件
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而标前答疑时未提出是回为没有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有证据证明。原投标施工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由于
规划调整场地限制无法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故改用商品混凝土,可否进行索赔?(监理意见为:情况属实)???答:可以索赔。索赔依据:
因规划调整场地限制而引起施工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业主承担。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
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
金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
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在合同中会有工程量变更的变更条款,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
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因工程量偏差和文件中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
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本条规定应该
与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无关有一个项目是高层,九楼以上为塔楼,现在幕墙骨架已经施工到10楼了,玻璃和铝塑板装到1
2楼。由于10层搭脚手架的时候用了型钢挑出外墙以加固脚手架,所以导致10楼的幕墙骨架不能施工。现在要把脚手架拆到10楼以便拆
完型钢后再回12楼。现施工单位要求重新搭设脚手架的工程量要签证,请问这部分脚手架应不应该签证?合同为工程量按实结算。???
答:这是一个幕墙分包商借用总包脚手架的问题,即搭拆脚手架的费用:①除延长租赁时间,增加租赁费用;②还应考虑根据幕墙分包商
提供给甲方的施工方案对原搭设脚手架的调整费用。???本案例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签证,关键看指定分包合同的三方约定脚手架费用是否含费
用②。措施用钢筋、马凳、对拉螺栓用量较大如何结算????答:措施用钢筋、马凳按方案进入结算,如果采用套管对拉螺栓部分的塑
料套管按一次性摊销结算,对拉螺栓可以以摊销的方式进行结算。对于费用此项在结算中不予考虑,视为施工方在报标中已经综合考虑,不能增加费
用。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时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
加大了。请问,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答:工程量没有洽商,原则上不允许。如果合同上说明了价格可调整的幅度或范围,而洽商变更后
超出了约定范围,改变材料可以变更价格。??1.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
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
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
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
取的。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
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
,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
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2.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
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
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2.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已
完工程及设备保护9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8施工降水7施工排水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5冬雨季施
工4二次搬运3夜间施工2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1项目名称序号新规范中把
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
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3.措施项目的变化新规范措
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
价计价。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
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Cuoshi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
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
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
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考虑风险
因素”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
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2.0.4
“项目编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
的数字标识。【保留条文】2.0.2“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
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03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
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
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2.0.1“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
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
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3与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
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
总称。操作与应用解读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保留条文】2术语共23个规范原条文条目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
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
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
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
金额。2.0.7“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
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
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
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
一致。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
、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6操作
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规范原条文条目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
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
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相比
,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
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2.0.9“计日工”是对0
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1)完
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
量确定。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
,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2.0.8操作与应用解读规范原条文条目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
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2.0.13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11此处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
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2.0.10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
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
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
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保留条文】2.0.12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规范原条文条目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投标人”或施工企业。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6“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造
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是
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19为
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当事人。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
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5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
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2.0.14“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
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7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语共23个规范原条文
条目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2.0.23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1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
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
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
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
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
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
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
最终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
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0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2操作与应用解读2术
语共23个规范原条文条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的约定目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索赔与现场
签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涉及到与合同价款有关的内容有: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
.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这些内容是2003版《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提到的内容。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内容只有以下两条:4.0
.9合同小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
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
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
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第11页-2003@4.0.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
.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说明199版《FIDIC施工合同
条件》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的合同文本,在国际上通用。中国没有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合同文本,但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中的内容与FIDIC中的相关规定非常接近。因本部分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要与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做比
较,在此通过简单介绍通用条款的内容及框架,对比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FIDIC的接近程度,以及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改进。说明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
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
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4
.4.1内容条款号新《规范》对合同价款的其它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
-0201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此均无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预
付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工程预付款的限额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支
付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竣工结算价款缺陷责任期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保证金的管理初始合同收入调整收入变更调整的价
款索赔调整的价款奖励调整的价款合同外零星项目材料价差的调整1、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
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履行合同时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计算标准3.工程计量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绘图依据:新《规范》总则4.5.3
新《规范》对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总则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
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按新《计价规范》:当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此程序处理二、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新《规范》对工程计量的规定与其他文件的比较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
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单价子目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已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
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总价子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
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
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
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
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条文说明4.5.4新《规范》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
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第十三条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核实已完工程量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17.1第十三条条文说明4.5
.425条款号无规定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有发包人所做的计量结果无效工程师不
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计量结果无效的规定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
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新《规范》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无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承包人超出约定工程量范围的核算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的计
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
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单价子目①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
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②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
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③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
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总价子目
除按照第15.1条(见附录)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
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
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
支付的依据②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认可。最终计量结果的规定条文说明4.5.4
新《规范》第十三条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7.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
无规定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
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条文说明4.5.4新《规范》(但合同中无相应规定时,按本规范办
理)无规定第十三条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见附录)约定进行共同复
核和抽样复测。17.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版)相应条款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
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
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
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
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附录4.进度款支付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⑨根据合同应增
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②累计
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①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新《规范》总则4.5.5对进度款的规定如下:(1)承包
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时间:每个付款周期末。(2)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下列10项内容:老《规范》、《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此均无规定4.进度款支付图:新《规范》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及比例要求新《规范》4.5.6规定: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时,按下图规定办理:程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26条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专用条款24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相同图纸错误单价的调整总则4.7.6: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3总则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4总则4.7.3:(1)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调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1.1对变更价款的调整相同)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总则4.7.4:(2)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人工单价的调整5物价波动,工程价款的调整6总则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7总则4.7.8: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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