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部分员工(非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所以此项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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