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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认定、索赔及相关知识(一)

 张勰 2012-08-02

工伤事故认定、索赔及相关知识(一)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中的事故:
   A.用人单位范围:
   ①企业;
   ②事业单位;
   ③社会团体;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
   ⑤基金会;
   ⑥律师事务所;
   ⑦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个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遭受的人身伤亡(致伤/致残和死亡)事故:
   A.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B.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删除该规定】。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必须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工伤事故在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
【提示】
   ①我国工伤事故既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又包括患职业病。
   ②工伤认定前提条件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③工伤事故排除职工自身故意行为(自残/自杀)、故意犯罪行为(不含过失犯罪行为)、醉酒行为、吸毒行为引起的事故。
   ④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事项。
 
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提示】
   ①企业职工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企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
   A.对工伤认定没有任何影响;
   B.只是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
   ①不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个体工商户何时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直接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1)不参加工伤保险;
  (2)其工作人员遭遇工伤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提示】
   目前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伤待遇标准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
 
5.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A.不参加工伤保险;
   B.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规定)。
  (2)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A.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B.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3)其他(即属于财政拨款或者具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A.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B.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C.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提示】
   ①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②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均享有工伤待遇,且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A.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不参保,统一享受公务员工伤政策;
   B.除此之外的财政拨款单位/无财政拨款单位依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均应当参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一个称呼。
   劳动法上只有“劳动者”概念,农民工属于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二○○三年三月二十日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致的,并不因为身份(如农民工)的不同而有区别。
【提示】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A.第3条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B.第4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A.建筑施工企业除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外,同时还必须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B.并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
   保姆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家政公司委派从事家务工作的保姆,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经中介公司介绍或者自行与雇主建立家政雇佣关系的保姆:
   A.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但可以按照雇主责任直接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提示】
   ①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保姆,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②直接建立家政雇佣关系的保姆(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者。离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1)《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提示】
   ①《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均未排除返聘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
   A.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B.或领取退休金。
   ③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明确规定(从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对返聘离退休人员予以工伤保险保障)。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无业人员或者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由职业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
   自由职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提示】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11.工伤认定有哪些要素?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要素:
   A.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B.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提示】
   工伤认定的关键三要素:
   ①工作时间;
   ②工作场所;
   ③工作原因。
 
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A.工作时间内;
    B.工作场所内;
    C.因工作原因;
    D.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A.工作时间前后;
    B.在工作场所内;
    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D.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A.在工作时间内;
    B.在工作场所内;
    C.因履行工作职责;
    D.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限于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的;
    A.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B.患职业病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A.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B.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A.时间要素:上下班途中;
    B.事故责任要素:非本人主要责任(本人无责任和次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C.事故伤害范围要素:交通事故伤害(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客运轮渡事故伤害/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提示】
    ①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均具备狭义或广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A.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B.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13.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属于广义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作场所条件:
   A.必须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B.如果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得认定为工伤。
  (3)工作原因条件:
   A.必须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B.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提示】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受到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工作时间前后;
   ②在工作场所内;
   ③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14.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受到伤害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即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2)职工受到伤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3)职工受到伤害包括:
   A.受到暴力伤害;
   B.受到意外伤害;
【提示】
   ①暴力等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A.职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B.职工虽因履行职责,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条件,可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为由,视同工伤处理。
   
15.因工外出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工外出:
   A.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以外:
   ①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以内但是在本地区范围内;
   ②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以内而到外地区去。
   B.职工因工外出的原因包括由于工作需要:
   ①职工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
   ②职工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有关的工作。
  (2)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A.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伤害或者其他形式伤害;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提示】
   ①因工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才能认定为工伤;
   ②如果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个人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16.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修订《工伤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后的上下班途中。
   A.“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B.对上下班途中是否经过必经路线没有规定和要求,对认定工伤没有影响。
  (2)事故伤害范围:
   A.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B.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C.客运轮渡事故(不含货运等轮渡事故);
   D.火车事故。
  (3)职工本人非主要责任:
   A.可以是不承担责任和次要责任;
   B.不能是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提示】
   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要件只有三个:
   A.上下班途中;
   B.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C.本人非主要责任。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非主要责任的限制)可以定为工伤。
   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扩大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范围,尤其是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对事故责任要求更加严格,职工本人必须是非主要责任,这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A.“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B.“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C.“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D.“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7.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提示】
   ①视同工伤和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没有任何区别。
   ②因公益原因视同工伤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要求和限制。
   ③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
   A.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8.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在工作时间;
   B.在工作岗位;
   B.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
  (2)不能视同工伤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以后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瘫痪、成为植物人等但没有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致残,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如过度紧张、疲劳等)导致突发疾病的,可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为由认定为工伤。
【提示】
   ①《劳动和社会报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
   A.“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B.“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非发病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②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
   A.《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年6月3日)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是以发病原因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起作为认定标准;
   B.《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该规定极其不合理,广受争议;但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仍然没有做出修改,只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19.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提示】
   ①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包括5种情形:
   A.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B.醉酒(不包括饮酒、酒后);
   C.吸毒;
   D.自残;
   E.自杀。

 

20.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规定,“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16条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构成过失型的交通肇事罪,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是如果构成故意犯罪(如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等),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3)驾驶员发生交通交通事故是因为醉酒引起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驾驶员饮酒或者酒后驾车但是没有达到醉酒程度,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与醉酒无关,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驾驶员发生交通交通事故是因为吸毒引起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自杀、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提示】
   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B.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将“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之外。
   C.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之一。
   ②交通肇事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
   B.交通肇事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过失型交通肇事罪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③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司机是否认定为工伤,对于车上的人员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仍应当认定为工伤。
 
21.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只限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
  (1)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2)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A.“蓄意违章”(属于故意行为);
   B.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违章;
   C.自残或者自杀。
【提示】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工伤认定与职工主观过失无关(排除主观故意);
   ②工伤认定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排除事项有关。
 
22.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提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死亡的,如果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
 
23.“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因为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劳累过度而死亡,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除此之外,“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提示】
   对于“过劳死”这种现象:
   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
   ②还可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属于单位福利,不涉及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单位安排在旅游活动中从事接待工作的职工,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另外,从事导游工作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提示】
   ①在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因缺乏“工作原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②虽然是旅游活动,但是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25.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陪客户跳舞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
  (1)如果在单位组织跳舞活动被单位安排陪舞受伤,则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
  (2)陪酒导致住院或者死亡认定为工伤目前有很大难度,除非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岗位职责中明确规定该职工有陪酒的工作职责,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提示】
   陪舞、陪酒因不具备“工作原因”要素,很难认定为工伤。
 
26.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认定情况也各不相同。
【提示】
   ①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不论是否认定为工伤,责任均在用人单位,均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②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27.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精神病疾患是因为外力重击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其他要素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中受惊吓引起精神分裂症,现代医学已经查明其发病风险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起至关主要作用,受惊吓只是精神分裂症的诱因。因此,在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要求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赔偿。
【提示】
   ①“物理性”引起的精神病,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②“精神性”引起的精神病,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28.用人单位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A.30日;
   B.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A.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B.用人单位负担有关费用的期间: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提示】
   ①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②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
   A.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B.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有关费用。
 
29.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A.工伤职工;
   B.工伤职工直系亲属;
   C.工会组织: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2)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A.1年内;
   B.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提示】
   ①用人单位以外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B.工伤职工将丧失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0.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6/7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A.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B.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提交医疗证明材料:
   A.医疗诊断证明;
   B.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A.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B.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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