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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住院被查六次艾滋梅毒 医院被判无过错

 香花供养 2012-08-03

“我都八十多岁的人了,既不吸毒,也不存在任何不正常的性关系,本本分分做人,这些医院干嘛反反复复、给我检查了6遍艾滋病和梅毒?这不是折腾人吗!”年逾八旬的李生连在生命的最后时光中,发出这样的感叹。

因不满遭遇医院过度检查,李生连委托其长子、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将三家医院诉至法院。老人一直希望能够在法庭庭审中当面质问医生,但却在开庭前的2月21日不幸离世。他的三个子女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1日,李生连因“反复胸痛20余年,PCI手术(心脏支架手术)后9年,加重1月余”,住进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冠心病科,并接受了87项化验和检查。医院要求老人做“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和“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艾滋病)”检查。当年12月16日,老人出院。2011年1月、8月老人先后因冠心病、胃恶性肿瘤分别入住新疆中医医院和乌鲁木齐中医院,均接受了梅毒和艾滋病检查。在半年多时间里,老人被检查艾滋和梅毒合计达六次。此后,老人遂委托其子张元欣将三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家医院分别返还梅毒、艾滋病检查费,合计300元。

3月15日,原告诉新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案开庭,庭审中的原告方认为,医院没有在对患者实施检查之前告知其检查项目,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张元欣指出,其父生前丧偶多年,无吸毒史,也无不正常性关系,不属于艾滋高危人群。对这样的老年冠心病患者,并无进行梅毒和艾滋检测的必要。医院的行为不仅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造成心理伤害。

但上述被诉的医院则在法庭上称,对患者进行艾滋和梅毒检查是执行医疗卫生技术惯例,对其做艾滋及梅毒相关检查,是“为患者着想”,并无过错。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医院检测艾滋是否正当、必要,以及医院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存在较大争议,张元欣向法院申请,委托新疆交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6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称,李生连入住自治区中医院时应当做艾滋病、梅毒检查,同时该报告也认定此后住院期间又进行两次重复的艾滋病检查,且和此前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已做过的相关项目存在重复检查(艾滋病、梅毒、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

但7月23日,张元欣收到法院判决,却认定被告医院为患者李生连做艾滋病、梅毒检查是正当的、合理的。判决称,新疆乌鲁木齐是艾滋病的高发区,梅毒也时有发现,对高发地区的住院病人行常规的艾滋病、梅毒检查就是有效的预防、控制传染的措施之一。李生连的诊断、治疗中可能需要进行骨穿、心脏介入手术或需要输血,这些诊疗方法是艾滋病和梅毒的重要传播途径。因此,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必须进行艾滋病和梅毒等传染病的常规检查。

原告方对判决不服,上诉要求改判。原告代理律师肖建琪表示,法院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司法鉴定书提供的只是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还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后,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第一次鉴定的合理性源于李生连的病情需要。但实际上,鉴定书所援引的病情需要的情况当时并没有发生。根据诊疗规范在确定要做介入或者手术治疗时,是需要进行艾滋、梅毒的检查。但前提条件是患者具备做手术的条件,已经确定要做术后才应当在手术前三日内进行检查。本案的情况是,患者根本就不具备做手术的条件,所以到患者去世时,也没有做成任何手术。根据检测单可以证明,在李生连入院的次日,被告医院就做了艾滋、梅毒的检查。因此,鉴定书的这一项意见不具有客观性,不应当被法庭采纳。”肖建琪律师说。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则认为,强制检测违反了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规定。

目前在国内医院接受手术,医院一般都会要求患者筛查艾滋病等。医院方面认为,即使非艾滋病性病的高危人群,上述检查也不多余。通过如此检查,不仅有利于保障病人的安全,也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医院内形成交叉感染。不过,曾从医4年的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继华指出,国际上通行“标准防护原则”,即医务人员将对于任何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都应该按照对待艾滋病感染者的标准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医院以安全为由进行强制检测的说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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