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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因找不到爱情辞职 评论称不应摧残人性

 百合 2012-08-08
日前,一起看似普通的辞职事件,因为当事人的博士身份和她独特的辞职理由,在安徽省蚌埠市成了关注的焦点。刚刚学成归来的女博士王丽(化名)因为辞职未获批准,将安徽财经大学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在蚌埠找不到爱情,请求法院作出判决。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高校所面临的人才稀缺压力,蚌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日前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王丽可以去外地发展,但名义上还在财大工作。王丽于2013年6月前赔偿高校违约金6.7万元,安徽财大同时为原告王丽办理完辞职手续。这一结果虽然使原告王丽获得择业自由,能够到外地发展,但仍要等到2013年才能“完全自由”,这种调解结果以不完美的方式促成了人才的流动。


    “孔雀东南飞”已经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潮流,虽然中西部地区也在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创业、就业环境落后,对人才的关心、支持力度不够,在不能感情服人、待遇留人的情况下,很多人才寻找理想的就业地点及单位也就势在必然,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在法治社会,公民的择业自由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从近几年发生的飞行员离职案件看,不管设置多么苛刻的离职条件,只要当事人执意要走,没有走不成的,就像离婚案件一样,只要当事人对婚姻丧失信心和向往,走出“围城”是迟早的事情。

    在法治社会,应当允许人才流动。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教兴国理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人才到哪里去,取决于当地对人才的关心,对人才发展完善提供的空间和环境,这种环境既有软环境,又有硬环境。近几年虽然因为东部发达地区房价过高,使不少人才因不能安居而提出“逃离北上广”的口号,但不久他们还是回来了,因为经济发达地区能够提供人才干事、创业的机遇。同样,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如果能合理使用人才,也能引来“金凤凰”,这种事例不胜枚举。人才的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对一个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环境的“体检”,如果各地都能提供公平竞争、择优对待的发展机遇和环境,人才会纷至沓来。

    在法治社会,同样应当保护人才流动。法律是应人们的需要制定的,人们为了实现自由、平等、人权、秩序、效率等价值目标而设计、利用法律。人才流动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劳动及择业自由是受国际公约保护的基本人权,法院不能漠视,社会也不应忽视。人才流动虽然需要付出一定代价,但是代价要合理。代价过大,不仅不利于人才流动,更是对人才的浪费和戕害,“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君子应成人之美”、“惺惺相惜”这些祖宗留下的格言警句,不断提醒我们要光明正大地爱惜和珍视人才,应当支持人才的流动,而不应使绊子、挖陷阱,使人才被扼杀,人性受摧残。反观中国历史,凡是人才合理流动的年代,中国的文化是繁荣和令人向往的,如民国时期,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择业上十分自由,“愿则留、不愿则走”,鲁迅、胡适、罗家伦、沈从文等人都经历了多次岗位的变迁,多是自由流动,不断寻找能适合自己发展的舞台。在现代,很多教授流动也很频繁,但还很少听到诉讼到法院的情形,这说明我国对人才流动已经具备了充分理解和支持的环境。

    我们一直在讲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以待遇留人,但是,在付诸实践时,我们往往愿意把人才留住而舍不得感情,舍不得待遇,更谈不上使人才干出一番事业。在中央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今天,这种尴尬局面需要我们进行反思。但是,司法为国家重器,应当站在全民族、国家、社会的立场,而不应局限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团体的利益,应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与价值,人才流动从长远来看利国利民,法治社会不应阻碍人才流动,反而用人单位应当反思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当代,“江山代有才人出”,我们可能没有留住一两个人才,但我们应当谋划如何吸引来更多的人才。

(责任编辑:郑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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