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的宣传形式 一、媒体广告(有可能分期) 二、户外广告(有可能分期) 先坚持权责发生制,然后与扣除限额比较 三、店堂广告(有可能分期) 四、印刷品广告(直接扣除) 五、临时性广告(直接扣除) 业务招待与业务宣传费区别: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但精神还在。 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 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而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符合条件: 广告费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2、房地产企业没有收入年度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原来的国税发[2006]31号文第八条规定: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2008年1月1日以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仍然可以向后结转; 但是,房地产企业在没有收入的年度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也不可以向后结转,也不能进开办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 总局在线答疑:20090424 房地产行业预售收入的问题 问: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3、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取得的预收款,佬为扣除基数。 4、特别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服务业—广告业发票。 而业务宣传费可以是服务业发票,也可以是增值税发票(如印刷费、加工制作费等等),也可以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如灯箱、广告牌安装费等。 广告业要交5%营业税,3%的文化建设费,所得税2%左右,综合税率10%左右; 建筑安装业只交3%的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3% 广告制作公司喜欢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小规模增值税发票给房地产企业。 5,从稽查案例看企业利用广告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广告费发票;(辽宁恒泰) 涂改广告费发票虚列成本; 虚构广告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利用广告业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地产广告公司,特别是香港) 其中利用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6,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行贿的区别待遇 法8条,条例44条: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72号(2008-2010)已失效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一是是否有标识, 二是否是餐费发票。 三是是否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质支出。 外购的购物袋赠送: 做产品的包装物,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记入制造费用。 印刷本企业宣传标识的购物袋,做业务宣传费支出。 业务交往中赠送普通皮包,做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财税(2011)50号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 价值一万以上的LV包包,属于奢侈品,如司法机关认定为行贿,或商业贿赂,不允许扣除。 7,销售商品,赠送行为的税务处理 买牛奶送购物袋不需要视同销售。 要注意买一袋牛奶,送一万元的LV,税务局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调整。 送羊绒衫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如何规避风险? 印刷或定制带本企业标识。 某移动运营商采取存话费送手机的活动,存话费5000元,可送一部3G手机。 某国有商业银行在年度终了对在该行储蓄存款较多的客户赠送一批纪念币或挂历。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8、案例:广告费牵出假发票偷税百万元大案 2009年6月,江苏南通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 1)问题疑点: 发现2007年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所列的管理费用比企业会计报表少450万元, 而营业成本比会计报表多450万元。 此450万元系支付给A广告公司的一笔广告费用,已会计处理,但申报人员将本应列入管理费用的广告费填入营业成本栏。 2)询问主管会计: 对方只是轻描淡写说了一句:“可能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填申报表时列错了”。 3)疑点: 开发公司列支的其他小额广告费(7份票共37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仍填入管理费用栏,为什么却偏偏将这笔大额广告费错列为营业成本呢? 上网查A公司为子乌虚有的广告公司 该楼盘很热销,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广告费,且检查人员也没有在本地相关新闻媒体看到该楼盘的广告! 4)偷税过程: 偷梁换柱的克隆发票 经协查,调阅地税局代为开具的发票存根,发现存根联列示的经营项目却是“临工”、金额为8万元,发票代开专用章7位编码与真实的专用章编码也有一位不同,检查人员初步断定这是一张典型的“克隆票”。 5)瞒天过海的资金流向做账高招 会计凭证中支票存根显示这笔资金先后分三次汇入了A广告公司账户。 但由于A广告公司根本不存在,该笔资金能汇过去吗? 检查人员来到银行找出开发公司的相关转帐存根一一核对,发现有两笔计405万转给该开发公司的两个客户,客户又转回开发公司。 另45万元转入某经营部,是支付给假票供票人的手续费。 实际均未转给A广告公司。 上述案件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50余万元。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供票人以及“克隆票”的来源。 自产产品用于宣传的税务会计处理 例: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成本价10万元,售价15万元做业务宣传。当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两种处理方法 1、成本法处理(汇算报表视同销售15,视同成本10)外购进价适用。 对外赠送做业务宣传费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55万元。 2、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2.5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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