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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读音相同意义迥异

 秋 大 叔 2012-08-09
“定金”和“订金”虽是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我们在买卖家具、商品房时,都要预先签订合同。但不少人并不清楚在签合同时,“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从而引发了纠纷,使自己的权益受损。譬如,程女士向某家具公司定购一套1.8万元的仿古家具,预付定金3000元,不料交货前一天,家具公司来电告知必须加钱才能做。按法律规定,违约的家具公司应按双倍的定金赔偿程女士。谁知,当程女士拿起收据一看,上面写的不是“定金3000元”,而是“订金3000元”,这一字之差,使程女士的索赔泡汤了。

  “定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比例预先付给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意义却迥异,读者朋友在遇到签合同时就应留个心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婺源县检察院王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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