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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标前标后监管 力促建设工程招投标全程规范

 徐徐读书 2012-08-09

进一步加强标前标后监管 力促建设工程招投标全程规范

时间:2011-12-10 08:39:04  来源:市纪委执法室  作者:市纪委执法室  点击率:34次

  当前政府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施公开招投标,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公开操作、规范运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投标上下游环节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近期我们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前后重点环节进行了调研,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标前标后监管作了深入思考,并形成了初浅看法。
  一、当前标前标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标前存在“一避”、“三缺”问题。
  1、建设单位避招标。一是分解工程,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公开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三是领导表明倾向,量身招标;四是乔装打扮,集体决策,如以时间紧迫、形象工程等理由为借口以行政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公开招标;五是隐瞒工程量,骗取议标报批,或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中介代理机构缺“公平”。有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唯利是图,唯业主单位意见是从,与招标单位串通一气,暗中向某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或其它应保密事项,既为业主单位搞代理,又给某一投标单位服务,进行暗箱操作。其隐蔽性很强,不易发现。
  3、招标文件编制缺“质量”。招标文件编制中出现盲目套用范本、专业内容研究不透、文字使用不当等问题,盲目求快求简不求质量,出现倾向性排它性条款、技术经济条款不清晰、评定标办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造价取费不合理等现象,导致招标文件质量低下,引发争议投诉。
  4、招投标前期审查缺“严格”。目前招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标中监管、轻标前审查的现象。由于缺乏对招标前项目设计情况、图纸绘制情况、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制情况、标的内容、前期手续规范情况的审查,导致有的项目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变更多,图纸未经审核就急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编制差错多,水电等图纸不全,以暂估价招标,附属工程未列入招标,项目因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难以进入招标程序等问题,还有的甚至出现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规避进场内招标,或以种种理由要求邀请招标以规避公开招标,甚至虚假招标。
  (二)标后存在“五缺”问题。
  1、项目施工缺“手续”。中标人确定并订立施工合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凭招投标备案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而少数建设单位往往以项目工期紧等为借口,在中标人确定后,有的连合同都没有签订,就马上要求施工,造成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手续滞后,违反了法定建设程序。
  2、项目经理缺“到位”。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要全面负责,其身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却经常难觅踪影,他们往往是开工时来几天,项目实施到关键部分时亲临“视察”一下,其余的施工就全交由项目副经理甚至是技术员或“包工头”全权负责。由于项目经理时常不在位,工程项目质量无法保证,必然留下安全隐患。
  3、标后施工缺“规范”。由于我市企业及项目经理数量较少,因此资质挂靠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建筑企业常常只为收取有限的“管理费”而任意接受“包工头”的挂靠,有的施工企业中标后直接将整个或部分项目非法转包,有的将专业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最终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的局面,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4、设计内容和工程量缺“真实”。由于招标单位在项目决策、施工管理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缺乏科学决策,仅凭施工单位一面之词就盲目变更设计内容,造成工程款的增加。有的工程变更内容签证不全、违规签证;有的签证不及时、事后补签,这些现象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5、监管部门职能缺“定位”。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招投标的监管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当前招投标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监管过程中行政缺位,只重形式上、程序上、表面性的公证合规,轻内涵上、实体性的监督;二是在监督过程中行政越位,有的监管者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由行政监管变成行政主管,代替招标人行使招标权力,甚至个别受经济利益驱使,共同参与幕后的违法违规操作;三是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归属建管部门,这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
  二、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1、依法招投标认识模糊。有些部门单位对政府工程“要招标”的认识已普遍趋于一致,但对“怎么招”的认识比较模糊。一是对招标的重要性认识有失偏颇,简单地把招标看作只是一道程序和手续,重程序形式轻内容实质,重开工时间轻前期工作;二是对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第一责任人的认识不够,片面的认为责任主要在管理部门,混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关系,对问题不能对症下药;三是对招投标活动是利益博弈的本质认识不清,处理界定招标人利益、投标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不严肃、不科学。
  2、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实践证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健全,有的环节还法无所制。一是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在招投标有的环节上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强制性规定,程序设计过于粗疏或存在漏洞,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空间;二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约缺失,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属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依靠行业自律等手段来进行自我约束,监管制约乏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标前信息资源利用机制不健全,缺乏对施工承建商、代理机构、技术人员、中标价格、材料价格、市场经营状况等数据的系统性收集,缺少综合的多功能的标前信息库查询平台机制。同时当前标前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利用效率低下,未能在标前决策与监督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由于建设市场缺乏统一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和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未将信用评价作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加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完善,因此诚信的约束作用难以发挥,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等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极有可能被一些关系、权力、金钱等左右,为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难免发生弄虚作假和一些丧失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4、行政干预地方保护问题突出。一是原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的问题,仍采用行政的方法来处理,不仅容易出现行政权力的渗透,而且轻视建设投资效益,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实际上由于来自各方面的行政权力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建设单位的独立自主权,使招投标过程形同虚设、走过场;二是一些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或搞对外封锁、行业垄断,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还有少数工程建设项目,当地群众以种种手段相要挟,强行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所揽工程再非法转包、分包,强行推销建筑(装饰)材料。
  5、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近年来,虽有《招标投标法》、《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对一些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不进场招标、议标、直接发包、非法挂靠企业投标等问题,但问题最终却未能得到有效查处。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得建设领域的混乱现象难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6、查办案件缺乏力度。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我们对案件查处的难度和力度密切相关。权力运行缺乏规范、制约和透明度,权力滥用无法监管,管理和服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有各自的权力范围和较大的寻租空间。对于管理及服务部门,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化,结果就难以查证处理。由于工程项目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因此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也就很难查证。正是由于违纪违法的成本低、风险小,而所获取的利益巨大,使得无视法纪、顶风作案的现象难以杜绝。
  三、对策及措施
  (一)“六个注重”整治标前存在问题。
  1、注重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一是加强法规学习和宣传,强化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领导干部和监管部门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坚决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丰富多样、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促使他们更好地肩负起监管的重任,公正履行监管责任;三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鼓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制度创新。
  2、注重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积极实行代理机构招标质量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将日常招标工作情况反映在考核细则中,由业主、投标单位与职能部门分别对其进行考核;二是实行招标代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招标办停止其进场代理资格,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三是实行招标代理业务竞争制度,将考核结果与承接业务相挂钩,记入评标评审内容,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所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滚动排序,并在交易大厅内予以公示,对一般小额代理项目由业主按排序自行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3、注重推进招投标系统建设。一是建立评委随机抽取系统,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语音系统自动拨打专家电话,并通过短信平台进行确认,确保被选专家在参加评标前对评标项目信息无从得知,增强评标专家和评标项目的保密性;二是建立评标区门禁系统,除规定进入评标区人员,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对评标区实施无线接收屏蔽,对评委迟到进行考核,并公示扣分,增强评标过程的保密性,营造良好的评审环境;三是建立评标现场视频监控系统,设置评标直播监控室,通过监控室电脑显示屏对评标室现场进行实况“直播”,确保开标、评标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4、注重健全标前监管措施。一是扩大有效竞争,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规范提出投标人等级要求,严查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行为,从严控制邀请招标,扩大招标信息发布面,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二是加大工程限价力度,为节省政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减少串标围标的空间,设定招标最高限价时,实行不同工程类别下浮不同比例;三是加大标前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审核力度,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招标;四是增强招标文件审查力度,招标文件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意一律不得招标,业务主管部门应增强对招标文件审核备案的技术力量配置,依法严格审查把关,杜绝招标文件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歧视性条款;五是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要对投标人相关资格认定资料逐一进行审查,仔细确认有关人员身份,重点检查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积极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实地考察制度;六是积极实行资格后审制,逐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5、注重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平台。积极建立符合我市实际需求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审批、用地手续办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勘测、设计、监理)招投标、合同签订、标底预算审计、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拨付和资金走向、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财产移交等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案源线索,严格问责追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实施。
  6、注重创新招投标相关监管制度。一是探索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扎实推进小型(小额)国有投资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资格预审环节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场所人员、投标人投标行为、建筑市场信用的监督管理;二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在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中,重点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进行考察,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档案,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时受到严格限制。同时,注重加大违法违规招投标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二)“四抓”治理标后存在问题。
  1、抓评标行为标后评估。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投资规模较大、社会关注度高、评标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评审意见与结果进行评估,对专业水平低或有失公正的专家给予警告、暂停资格或清退处理。有效杜绝专家评标随意打分、打“印象分”、“极端分”等现象,及时发现招投标评标活动中的问题,不断提升招标质量。
  2、抓工程后续环节监督。重点对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重点突出对合同备案、施工合同管理、竣工结算备案、资金结算等工程后续环节的监管。其中,在合同备案环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要将合同副本提交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合同与中标价不一致的,不予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合同管理环节,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单位要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查处任意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把补充合同的鉴证审核关;在竣工结算备案环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在资金结算环节,严格实行资金拨付直达施工企业基本帐户制度,对国家投资项目限定由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达,适时监控资金到施工企业后的走向,斩断非法资金链条。
  3、抓招投标后续监管网络建设。一是创新监管手段,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固化招标程序,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对开评标情况实时刻录光盘,关键环节留痕,实现后续监管动态化、全程化,可查证;二是强化程序监督,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三是建立多元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纪检监察组织要主动跟进,注重实体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查。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形成监督网络,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4、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转包、分包等行为,主动介入严肃查处。运用执法监察、质量跟踪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积极发现案源线索,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隐患。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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