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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权 执好法

 神州国土 2012-08-15
用好权 执好法
  相关法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个醒

  基层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违法行政的情形:故意掩盖、歪曲违法案件事实真相,不向上级报告;不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案件,限制、阻挠、拖延对于违法案件的查处;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故意不移交司法机关,以帮助违法者逃避处罚等。这些现象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毕竟,土地执法难、查处难是客观存在的情况。由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所涉利益巨大,违法的主体又多集中在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执法人员往往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阻力,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施压说情。能否排除各种干扰、控制私欲、公正办案,是对每个国土执法人员的考验。

  执法,本是伸张正义、维护公平的神圣之举,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威信。在执法过程中失职渎职,知法犯法,无疑是对正义和公平的亵渎,有时候比在其他社会管理中的失职渎职危害更大。因此,国土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中,在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案件时,必须认真而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秉公执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不辱光荣使命,不负群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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