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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幼女卖淫案百余嫖客仅数人受行政处罚

 道无垠 2012-08-15

百余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不断上访的原因之一。而永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嫖宿幼女案的“法律依据”,疑为最高法院一份早已被“暂缓执行”的“司法解释”

8月11日下午5时许,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桥镇上,梳着齐耳短发、身穿白绿横纹相间的T恤和七分仔裤的唐慧,左手提着一个红色的塑料袋,迈进自己离开9天的家门。

“家里情况还和唐慧被劳教之前一样,差不多。”唐慧的丈夫张辉(化名)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两个月前,湖南省高院对“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作出终审裁定,7名被告人分别获死刑、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但记者注意到,在嫖宿乐乐(受害幼女,化名)的100多名嫖客中,仅有少数几个嫖客受到了公安机关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百余名嫖客为什么没有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成了受害人母亲唐慧的一个疑问,于是,她上访不断。

8月2日,唐慧被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扰乱社会秩序,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撤销了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

“上访妈妈”唐慧已被解教回家。但省委政法委的调查结论尚未向社会发布。

唐慧虽然回家了,但“百余嫖客应否要被追究刑责”这一话题继续引发热议。这百余名嫖客数据是如何统计出来的?这些嫖客到底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意外获知,永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嫖宿幼女案的“法律依据”,疑为最高法院一份早已被“暂缓执行”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份指导各级法院办理“嫖宿幼女罪”的有关批复在发布几个月后即被最高法院通知“暂缓执行”,但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却对“暂缓执行”一事毫不知情,被“暂缓”的批复依旧在指导各地办案。

11岁幼女被逼卖淫百余次

唐慧本是永州市零陵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小时候因家境贫寒,只上过3年小学。为了改变贫困的生活,她多年前就和丈夫张辉进县城打工。

那些年中,他们贩过菜,开过小餐馆,蹬过三轮车,也摆过地摊,不管什么脏活累活,只要能赚钱就干。她每天早上6点起床,一直到晚上10点才能回到租住的小屋。中午和晚上就由丈夫抽空回家照顾一下他们的孩子。

日子过得虽然清苦艰难,但他们依然觉得生活充满甜蜜和希望,因为他们唯一的女儿乐乐聪明漂亮懂事,学习成绩优异。在他们看来,只要女儿用功读书,将来生活幸福,那么现在所有的辛苦与付出都是值得的。

然而,这种幸福和快乐在乐乐满11周岁的前3天戛然而止。

2006年10月1日下午,乐乐经母亲同意到离家不远的溜冰场溜冰,在那里认识了后来的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以带她去歌舞厅唱歌为由在歌舞厅强奸了她。事后,周军辉恐吓她,如果她敢把这件事告诉家人,就杀了她全家并把丑事告诉她的老师和同学,让她颜面尽失。

两天后,周军辉将乐乐卖到了永州市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

“老板每天都要我去陪客,每次都是小车接送。我到了柳情缘没几天就打了第一次针,之后又打了两次,就在附近的一个小诊所。打针的原因是他们天天要我接客。”案发后,乐乐在自述材料中说。

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刚满11岁的小女孩被迫卖淫100多次,地点遍及零陵数十家大小宾馆、酒店。

“他们给我起了个名字叫‘小青’,每次接客100元,老板娘秦星拿30元、周军辉拿70元;过夜则收200元。我挣的钱,秦星拿了几千元,周军辉和他的朋友拿了7000多元。”乐乐在自述材料中说。

乐乐在自述中所说的被迫卖淫100多次的说法也得到了印证。

唐慧的代理律师甘元春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案发后,警方在被告人秦星的一个账本上发现了乐乐接100多名嫖客的记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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