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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案与开阳县看守所

 风临酒把2 2012-08-17

小河案与开阳县看守所

——兼质疑开阳县看守所同时羁押21名同案被告

降龙木

 

近来,阅读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筑小检刑诉(2011)第86号起诉书》和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2011)筑小法刑被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羁押小河案”57被告的看守所,特别对同时羁押21名本案被告的开阳县看守所作了一个大致的小结,从中能读出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或许魔鬼就藏在这些细节之中。

一、2011826,小河区检察院对“小河案”57名被告起诉之时,共有21名该案的同案被告,被同时羁押在开阳县看守所,名字如下:龙康、刘剑、冯沛元、金华、张松、刘语、何祥、黎玉成、胡长江、程良静、付维陆、何春江、邓德坤、谭兴顺、方超、谭涪锦、兰湘、秦兆松、张吉宇、刘宽财、吴太勇。这21名被告,2008年刑拘羁押2名;2010刑拘羁押16名;2011刑拘羁押3名,共有19名被告是联席会议成立“7.1”专案组后或贵州高院2010发回重审后,公权力为做大做强本案所增加的涉黑案无辜者。至2012723日,除刘剑、金华、方超在押外,其他18名被告已经获释或缓刑或取保回家。

二、熟悉看守所业务的人士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这21名同案被告,开阳县看守所必须分别关押在21个监室。开阳县43万的人口规模,估计常年关押的人数就在300人次左右,平常关押180~220人左右。同时关押21名同案被告,贵阳市公安局和贵阳市检察院无疑给开阳县看守所出了一道很大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监室是否够用?估计开阳看守所可能有不少于三十个的监室,但除去女性在押人员监室、留所服刑人员监室、已决人犯待转运监室、临时库房、杂物间、医务室等后,用于关押男性嫌疑人、被告人的监室,平常用十余间,即能满足看管需要,如果同时关押21个同案被告,整个看守所大约需要25个监室,是否有足够的监室是个问题。(二)、人员是否够用?看守所的编制人员和临时聘请的其他职工,管理15~18个监室,工作已超饱和,如何增加看守管教人员也是个问题。(三)、有无管理和安全隐患?在监室和工作人员能满足的情况下,每个监室的人数约在15人较为合理。如果要完成这种同时羁押21名同案被告任务,只能计划每个监室关押人数约8人,但每个监室晚上、午休时间都得有人值班,以防止出现自伤、自残、他伤、他残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非正常事故发生,所以老、弱、病、残、重刑嫌疑人的分配是困难的。

那么,开阳县看守所,会不会在制度面前灵活处理呢?即有几种可能的情况,(一)、未决被告同已决犯混押一室。(二)、未决被告同留所服刑人员混押一室。(三)、同案被告同押一室。无论那种情况开阳看守所都属于犯规。这些只是猜测,不必当真。但贵阳的许多事情确实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如果开阳县看守所在以上问题上并无犯规的行为,那么一个43万人口县的看守所,同时羁押21名同案被告,肯定创造了一个全国记录。

三、2012723,从小河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2012424日起至2012716日,共有718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的本案被告获取保。其中,2012510日取保候审6名,75日取保6,为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的本案被告获取保候审人数最多的两天。这两天不只是这12名被取保的被告及家属高兴,最高兴的同时还应该有开阳县看守所所长及看守警察们,不为其他高兴,只因看管工作终于可以恢复正常,大家都少了许多风险和压力,可以松口气了。

四、无论如何,为了“小河案”21名同案被告的羁押工作,开阳县看守所既不犯规又要完美的执行好计划,可以说困难和压力是难以想像的,相信开阳看守所就此方面向其上级作过多次反映,这是否也是后来促使法院,不断用取保候审方式,释放本案被告的原因之一呢?开阳县看守所是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在一个不大的县级看守所,同时羁押21名同案被告,这中间有太多疑惑。已有18人回到了家里,真心祝福他们与家人团聚,享受自由的呼吸。或许,他们只要愿意,就能描述清楚当时看守所羁押的实际情况。蔡峰、李相健、何菊建三人,已在法庭上当庭指控小河法院的几名法官“做工作” ,让被告不用外省律师,这三人到没有羁押在开阳看守所。今后,如有一天开始提取开阳县看守所保存的,2012年提审“小河案”在押被告的登记及提票手续时(“被丢失”另当别论),“小河案”被告如何被法院要求解除外省律师的迷底也就能揭开。

五、以上羁押于开阳看守所被取保的18名被告,无论委托或指定的辩护律师全部为贵州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其中,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被告竟有14之多。即100%贵州当地律师为18人辩护,法院指定的律师占70%的比例,这可能也创下全国之最。

相信,无论是《贵阳记》、《贵阳记续》或今后的《补贵阳记》、《小河案大全》,对看守所的描写、叙述同样是很重要的内容,甚至可以单独编辑成《小河案看守所记》,让世人更清楚、更完整了解小河案。

 

 

                                 20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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