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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春草图书馆 2012-08-19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是一年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
关的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
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
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
的,本公司给付住院补贴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
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
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
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
补贴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四、被保险人因所患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被保险人整容、先天性缺陷;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住院补贴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
定或变更。

第八条 住院补贴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
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
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住院补贴金
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补贴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住院补贴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依本附加
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
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
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
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二条 释义
住院:是指因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
,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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