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度透视 针对居住权纠纷在审判中存在的困境,北京一中院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完善立法,建立居住权体系。 尽管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居住权由于适用范围狭窄而未被采纳,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居住权类纠纷的主体远超出了立法者对于老人、离婚一方以及保姆三类人群的预期,且该类纠纷为数不少亦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调整。只有将居住权纳入法律的规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面临的各种困境。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建立一种既可以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救助关系,又可以满足收益需求,体现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益价值的现代居住权体系。 二是要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 目前情况下,居住权的创设主要依靠司法裁判来实现。为了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对于居住权的裁判更应符合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体现对当事人意思的保护并注重对弱者生存的救济保障。这就对法官的裁判文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在对个案利益进行衡量时,需要将其真实理由以及解释和论证的过程在判决书中清楚、详细地表达出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 三是要善于发现案件背后的纠纷根源,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目前来看,居住权纠纷案件一般多为家庭矛盾尖锐引发,故在处理居住权纠纷时,法官要细心探查造成矛盾的根源所在,力求在化解矛盾的基础上解决居住权纠纷,以利于家庭的和谐。同时,法官在对家庭矛盾焦点的把握之上,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可为取得居住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创造良好的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