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调整2012 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2〕4号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1760元、二级伤残低于1662元、三级伤残低于1564元、四级伤残低于1467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 2.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58元、1486元、1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数据口径 1.2011年南通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15元。 2.南通市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39岁。 3.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4.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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