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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篡改日期"不应止于刑拘员工

 十如是 2012-08-24

"蒙牛篡改日期"不应止于刑拘员工

2012年8月24日 09:30

来源:东方网  作者:汪昌莲   选稿:项凌

      近日,“蒙牛驻浙江义乌销售经理篡改产品生产日期”一事引发关注。浙江浦江县警方称,蒙牛驻义乌销售经理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8月6日被刑拘。5月以来,王某以半价收购5000余箱即将过期的蒙牛纯牛奶和酸酸乳,将生产日期改晚6个月后销往义乌、浦江等地。

      蒙牛驻义乌销售经理王某,私自低价收购即将过期的蒙牛乳制品,篡改生产日期后投入市场,已涉嫌违法,被警方刑拘,也是罪有应得。然而,王某从收购过期蒙牛,到篡改生产日期,再到重新投入市场,一路畅通无阻,也暴露出蒙牛集团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特别是过期产品回收制度形同虚设,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因此,对于蒙牛篡改生产日期事件,不应止于刑拘违法员工,除了蒙牛集团需要汲取深刻教训之外,有关部门也应该进行反思。

      蒙牛等乳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对保质期有着特别的要求,应当建立一个严格的过期产品回收机制。当然,蒙牛确实建立了这个机制。从新闻可以看出,蒙牛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比如“牛奶保质期一般为8个月,过了一半保质期后,产品就要折价促销,临近2个月到保质期,就不能上货架销售,到了和超过保质期的公司将一律收回进行销毁处理。”既然规定如此明确,那么,王某收购的5000余箱即将过期产品,出自何处?究竟是回收渠道“有心”放出来的,还是回收制度执行不力,“无意”漏出来的?显然,过期产品“漏网”,与蒙牛监管不力脱不了干系。

      然而,不仅是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在对过期的监管上,也是一个薄弱环节。据了解,把即将过期的食物减价出售或捐给慈善机构,把已过期的食品销毁,是国外商家的惯常做法。加拿大严格禁止销售过期食品,《加拿大食品和药物法案》中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可销售过期食品。英国《食品安全法》条例非常严厉,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就会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内的监禁;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最高会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部门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由卫生部等机构负责;肉类的安全、屠宰场的卫生及巡查由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而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地方管理当局管辖。

      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过期食品换个标签继续售卖的做法,虽不会对健康产生重大危害,但它暴露出来的有关部门监管薄弱、无良企业利益至上的问题,却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反观国外,他们之所以能做到对过期食品的严格监管,除了有一整套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程序保障外,所有企业都本着“健康至上”的原则,在保障体系里“按常规出牌”。虽然不能对国外经验生搬硬套,但为了保证中国百姓的健康权益,政府和企业应该好好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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