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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动感地带”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越秀区桂花岗 2012-08-28
 
中国移动通信“动感地带”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友好提示:
  ◆本协议甲方系指移动通信客户,本协议乙方系指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授权的位于本合同签署地的下属分公司。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入网时应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乙方拥有“全球通”、“动感地带”和“神州行”等不同服务品牌,由于不同服务品牌项下可提供的业务服务种类不同,某些服务品牌并不具备某些服务功能,甲方或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以及资费标准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由于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甚至相关法律等均在不断变化中,乙方无法就此逐一告知甲方,但将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或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并通过话费通知单或收据、网站、短信等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变更后的情况以公告及通知后的内容为准。请甲方对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关注,以免造成误解和不利影响。
  ◆并非所有移动电话机型都能享受乙方提供的全部服务,甲方使用的移动电话在功能上必须与所选择的具体服务内容相适应,否则某些服务可能无法实现。移动电话本身的安全性及使用中的安全事项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向有关制造商、经销商咨询,乙方不对移动电话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
  1、 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有偿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其中,乙方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国际漫游服务,但国际漫游服务系需要登记方可开放的服务业务,目前仅限特定服务品牌客户可以办理,且需要移动电话的功能支持。
  2、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各项移动通信业务,但为提高效率,甲方入网时非经特别说明,乙方提供基本通话功能及部分按使用量计费的服务功能。如果甲户认为不需要某项服务,有权在核对后取消,但必须的基本服务(如国内长途等)除外。
  3、乙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月基本费、通话费(含本地、长途、漫游)、短信(含彩信)费、来电显示费以及甲方申请的其他业务的费用。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发生每月部分话费(如省外漫游费等)计入往后月份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应当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2、乙方通过营业厅、网站及短信等方式向甲方公布并提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方便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和话费信息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服务热线、服务网站、短信等。
  4、乙方有义务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甲方投诉,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甲方。
  5、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对用户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6、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话费存有异议,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并告知甲方核实处理的结果。
  7、乙方不得侵害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的工作要求。同时为了更好的为甲方服务,在本合同目的下,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客户资料。
  8、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话接入服务。
  9、在甲方欠费的情况下,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齐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个小时内为甲方恢复移动通信服务。
  10、乙方对甲方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乙方应进行余额提示,提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
  11、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12、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修复或者调通。
  13、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为甲方开通其申请的服务(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客户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武装警察身份证;单位客户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具有单位公章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移动通信费用。过期未交的款项,自付费日期期满后次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每日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动感地带”的计费方式为实时扣费,并仅能以预存话费方式缴费。
特别提醒:1)由于“实时扣费”尚无法与话费的发生完全同步,实际扣款时客户的实际话费可能会高于帐户余额并形成欠费,采取此类计费方式的客户对该欠费仍有缴费义务。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缴纳的预存话费都存在使用有效期,客户应在话费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若因有效期截止暂停服务后60天内客户未予充值激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计费标准及缴费的时间、方式和话费有效期等以乙方提供的具体业务说明为准。
  4、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移动通信费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五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
  5、甲方同时只能加入一个虚拟网,在加入新的虚拟网后,原虚拟网即自动停止服务。
  6、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时,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退网是甲方永久性停止使用某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原《入网协议》随退网而解除。

  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1、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银行帐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
  (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3)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方式时,移动电话费用超过可透支额度的;
  (4)甲方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
  (5)甲方发送带有非法内容信息的。
  2、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申请,缴费、话费查询除外。
  3、乙方的催缴并非甲方缴费的前提条件。乙方的欠费通知因甲方关机、不在服务区、不应答等原因而无法取得联系的,或因代缴费的银行、单位的原因致使乙方未按期收到款项的,不影响乙方采取暂停等措施,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在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以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乙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甲方隐私权的侵犯。如因欠费而引起的诉讼,败诉方还应承担由于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支出。
  4、甲方入网后即获取客户服务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为方便办理特定业务,乙方也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服务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
  5、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使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6、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乙方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将服务(如话费单据等)提供给甲方,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7、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客户入网后的业务变更涉及话费计收方式的,因代缴银行、单位的原因致使乙方未按期收到款项的,不影响乙方采取暂停等措施,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如业务变更涉及服务品牌变更,需按重新签订的《入网协议》履行,原协议同时终止。
  9、SIM卡或STK卡的正确使用方法请参照使用说明。客户对SIM卡或STK卡内存储的信息应及时保留备份,以免因SIM卡或STK卡的损坏或遗失而丢失信息。自客户取得SIM卡或STK卡后次日起一个月内,该卡如在正常使用下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但因无合法入网许可标记的移动电话造成的SIM卡或STK卡损坏的除外。
  10、因技术原因,移动通信网络在使用中可能会存在掉线、中断等现象,该类情况虽经乙方合理控制仍无法全面解决,在乙方能够证明无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时,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的责任。
  11、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承诺资费和产品服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和产品服务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和产品服务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3、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移动通信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 由于技术原因,在本过户日期前原客户的未结话费在出帐后将从新客户的缴费帐户中扣除,具体由哪一方承担请过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甲方私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因技术进步,乙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移动通信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5、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
  (2)移动电话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4)甲方欠费停机超过60天或号码有效期失效后60天。
  6、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六、其他约定
  1、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乙方的移动网络平台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甲方可自愿订购或退订。
  2、如甲方通过乙方的通信网络定制、收发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各类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授权,向甲方代为收取信息费。
  3、甲方使用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的资费标准由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布。若甲方对收取的服务费用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信息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
  4、乙方在其组织的各类活动中馈赠给甲方的馈赠金是乙方附条件赠送给甲方的并限定特定使用范围的话费。该由乙方赠送的话费(馈赠金)不能用于支付乙方代收的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服务费等特定费用。馈赠金的使用期限与甲方充值帐户话费的使用期限一致,并仅限于甲方所持有的本协议指定的手机号码使用。甲方不能使用馈赠金参与乙方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在甲方应各类原因最终销户时,未使用完的馈赠金额作为甲方自动放弃处理。乙方在每次活动时有权公告约定馈赠金的特别使用范围,该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乙方届时公告为准。
  5、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同意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温州进行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签名或单位盖章)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乙方:(合同专用章)

  甲方证件和号码;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证件和号码: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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