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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偿社工”切勿道德棒杀

 可盈传媒 2012-08-28
12名员工在4年多时间募集了2364万元的善款,这样“疯狂的高效”曾让浙江金华的网络慈善平台施乐会广受赞誉。不过,施乐会“每个社工可以从每笔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被网民指责为“骗捐”的伎俩。施乐会会长方路认为,这种模式保证了社工筹款的积极性,“有偿社工”与公益慈善应实现和谐共赢。
    网民指责施乐会“骗捐”是有道理的。打开施乐会网站首页,“我们保证您的善款,100%到达受助人的手中”一行大字赫然在目,而实际上,一部分善款被用于社工提成了。向公众承诺一件事情却没有做到,这的确有欺骗的成分。
   自今年3月起,施乐会开始推出“有偿社工”运行模式,即“每个社工可以从每笔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抛开“欺骗性”不谈,我认为“有偿社工”这个模式本身未必是错误的,至少是可以探索的。
    首先,慈善是需要成本的,慈善机构的运作需要成本,个人做慈善同样需要成本——你将善款送交到受助人手中,肯定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一般而言,慈善行为由机构运作比个人运作要有效率,且节省成本,但无论如何成本都不可能是零。施乐会的社工在全国范围内走访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而后在网上发起募捐,这个过程肯定要付出成本,比如差旅费,而且碰到急需帮助的人,可能还要先行垫付一部分善款,这些费用肯定不宜由社工个人掏腰包。
    其次,“从捐款中提成”,相当于做慈善本身可以成为一种赖以谋生的职业,成为一种打着慈善旗号的“利己”行为——这可以吗?我认为不能完全否定,只要这种“利己”行为没有欺骗,没有暴利。如果我们不能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那么就只能等着有钱又有闲的富人来做慈善,这肯定是不切实际的。从国外的情况看,“有偿社工”相当普遍,也就是说,做慈善可以是一种在“利他”的同时“利己”的行为。
    施乐会的慈善募捐采取“点对点”的方式,加之有“15%社工提成”,因而无论是善款到账还是帮扶到位,效率都非常高。但它的“有偿社工”模式并不是没有瑕疵。一则如前所述,既然搞“有偿社工”,那么就不能再宣称“善款100%到达受助人的手中”,而应将善款分配方案对捐助人如实相告;二则,根据施乐会规定,只有超募的部分才有提成,那么一个项目超募了多少,社工提成了多少,节余的款项流向哪里,这些账目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三则,不排除部分社工为获取更多的超募提成而有意夸大事实,利用公众的同情心搞“疯狂募捐”,如此一来善款输送方向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偏差,背离了慈善的本义。
    现如今官方慈善机构公信力备受质疑,国人对民间慈善有更多的期待,在这种情形下,民间慈善机构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是好的,但民间慈善机构本身也要加强自律。我觉得“有偿社工”模式是否一定要以“提成”这种纯商业化的方式来体现还有待商榷,因为它将社工筹款的积极性更多地建立在个人私欲上,而不是慈善的终级意义上。此外,对于民间慈善特别是网络慈善,我们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监管漏洞,比如如何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捐款的流向等。
    国人在道德上对慈善的要求一向很高,不少人认为只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才算是真正的慈善,有私心杂念的助人之举就算不上慈善,因此一些人对“有偿社工”很反感。殊不知在现代社会,慈善也是一种职业,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慈善跟其他职业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有“利己”和“利社会”的双重属性,只不过“利社会”的指向性更明确——帮助困难群体。如果这样想,也许我们对“有偿社工”就可以做到心平气和了。所以,理智的做法是,我们不必对慈善机构提出太高的道德要求,而是从制度上严格约束它,让它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www.ixy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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