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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及“三包一赔”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辰元财税 2012-08-30

销售折扣及三包一赔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对于销售折扣,能否通过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体现?该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要缴纳营业税吗?

(2)企业的三包一赔业务,购货企业向用户赔偿后,再通过向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回该笔赔偿款,并在原赔偿价的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另一种方法是分两笔业务核算:用来赔偿的那部分价款通过供货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购货企业的三包一赔款;管理费部分,可由购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给供货企业体现,且该笔管理费不用缴纳增值税,直接进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后一种方法有文件支持吗?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因此,销售折扣不能通过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体现。根据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发票尚末人账,应  当退给销货方作废处理,销货方再重新开具。如果购货方己经将专用发票入账,则应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销货退回与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此为原始凭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同时冲减进项税额。(2)后一种方法由购货企业向地税机关领取服务业发票,也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会计上应作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处理,不征增值税,但需缴纳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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