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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与岳某、岳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答辩状

 昵称65n3Hwb5 2012-08-30
谈某与岳某、岳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答辩状
2011-11-28 20:10:25

谈某与岳某、岳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

答辩状

答辩人:岳某

答辩人:岳某某。

被答辩人:谈某。

就谈某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贵委提起仲裁,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谈某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谈某以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仲裁申请书称:2001年和2002年,二被申请人趁申请人及其家属未在家之际,在未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申请人的400平方米的良田批为宅基地,其中建房占地192平方米,其余的土地被申请人作为自留地据为己有至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答辩人的审批用地档案材料(见证据材料第19-32页)显示:岳某、岳某某依法申请,并经社、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最终经南江县国土局同意占用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法定程序。同时,答辩人出示的现场照片也证实所修建的住房位于原公路上(见证据材料第34-36页)。2002年10月11日,南江县国土局向岳某某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岳某某已出资打好地基并精心管理和使用至今。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所称是其良田,是其所承包的土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证实。

二、被答辩人谈某至今不是原老公路(二被答辩人住房和地基)所在地的权利主体,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仲裁其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毫无任何根据妄自认为村社将原老公路处供桥边东至新公路路边,南至郭某承包地,西至被答辩人柴山坎下,北至老桥边的土地划给被答辩人作为修建南杨公路占地的补偿。

答辩人出示的郭某(时任某村1社社长)1997年工作笔记(见证据材料第5-7页),清晰显示1997年12月1日丈量占地记录,仅占被答辩人8×2=16;沙田14.7×8.3=122.01。共计138.0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答辩人所出示谈某1998年3月1日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见证据材料第8页)也证实发包人并没有将原老公路发包登记给申请人。

二答辩人出示的2011年7月21日某村1社郭某(时任社长)的录像及文字记录(见证据材料第37页)足以证实是答辩人岳某开垦了原老公路非耕地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和地基。被答辩人谈某没有在原老公路处从事任何开垦,更无从谈起为良地。

承前述,答辩人岳某的住房和岳某某所修建住房地基均属于原老公路未利用地(非耕地),是岳某开垦,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称享有约400平方米的良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佐证。二答辩人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依法占用的非耕地,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被答辩人要求解决土地之事,2006年2月16日,驻村干部、村社干部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已由某村一社社上给被答辩人一次性补足。同时,被答辩人也签字确认(见证据材料第33页)。

四、被答辩人早已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被答辩人称1997年修建南杨路该社已将原老公路400平方米补偿给了被答辩人,那么,在2001年和2002年就不可能将该良地批准给答辩人进行修建住房。2001年6月4日,答辩人岳某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及附属设施,2002年10月11日,答辩人岳某某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之后,被答辩人在两年内并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更没有认为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在早已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形下,2006年2月16日又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商并签字,至今已满5年零5个多月,在经调解终结处理补偿占地面积后,依法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明显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事实上,二答辩人不存在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二答辩人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向南江县国土局缴纳相应费用。其批准用地面积载明未利用地(非耕地)。同时,《物权法》第152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答辩人岳某某一家一子一女,至今未分得相应土地使用权。且对2002年10月11日已批准的修建住房的土地早已打好地基,一直在合理管理使用至今。1997年修建南杨路仅占被答辩人两处土地面积约138平方米,2006年2月16日将河对面的尖角田一次性补足。这一事实从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书第2页第1行也能证实。实际上村社并没有将原老公路400平方米补偿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既没有对老公路实施开垦,又没有取得原老公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二答辩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仲裁,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特请求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江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岳某、岳某某。

                             2011年11月28日

备注:1、该案是南江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11年第1起仲裁案。2011年11月28日上午仲裁开庭已调查结束。将进入辩论时,仲裁庭提出要到现场查看。申请人明确要求不再辩论,要到现场去。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向仲裁庭作出说明:该仲裁案是2011年7月受理,至今已满4个多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案双方举证已结束。故此,当庭提交书面代理词。随后,仲裁庭仍决定要到现场查看。

2、该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两名是专业律师,一名是国土部门的专业人士。相信能依法公正裁决。

3、因该案是2011年第1起仲裁案,对仲裁活动进行的拍照和录像。

4、该案在仲裁员的席位右边有一名监督员,全程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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