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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言论无须过火对待

 渔翁很快乐 2012-09-03

过激言论无须过火对待

2012年08月27日 12:23:53
分类:未分类

  http://epaper./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36972/node436974/userobject15ai5627961.html
   方舟子和不加V(木子美)在新浪微博上公开骂架,一直发展到没遮拦地损及对方家属的地步。这样的网络嘴仗自然不值一提,方舟子和网友麦田揪住对方的一句气急败坏——等方舟子女儿“长到十四岁,找帮男人轮奸丫”。如此过激言论令人不齿,不过方舟子和麦田的反应也很不理智,甚至完全是不懂法的表现。麦田说:“木子美威胁方舟子的女儿,绝对超越了言论自由的底线,也无关方舟子,而是对一个无关幼女的‘死亡威胁’”。而方舟子呢,也真的去报案了。
   麦田之所以认为《谁支持木子美,谁就是反人类》,主要因为最近新闻上说英国跳水名将戴利遭到“死亡威胁”后,英国警方迅速拘捕涉案青年。他以为这就是言论管控的国际标准,好像是说人家国外全体人民一致支持打击言论犯罪的小青年,而我们却很有纵容人身威胁,滑入反人类深渊的危险。
   其实,这事与未成年人保护关系不大,两个成年人吵架,口无遮拦,但木子美并非如麦田所言真的已经下决心,要在多年后对方舟子的女儿实施严重人身伤害,公安机关对这样的戏言实在没必要启动调查程序,更没有必要按照麦田或者方舟子的要求,星夜抓人。
   麦田所说的戴利死亡威胁案,确实是肇事青年因为发送了一条内容为要淹死跳水名将的推文而被拘留,但这在英国也属于十分稀奇的新闻事件,才招致各大主流媒体争相报道。看看报道内容,就会知道媒体并非同声谴责肇事男青年,呼吁警方加大言论管控,而是高度关注甚至质疑警方的拘留行为。
   相反,英国法律并不支持警察机关对过激言论的这种过度反应。不久前,英国高院刚刚对另一起推特发文引起刑事案件——钱伯斯案作出判决,该案才可称得上真正有效的英国法律适用标准。
   钱伯斯在推特上的发言,可比木子美、戴利案的小青年要过激得多。他宣称,如果英国罗宾汉机场一周内不满足他提出的要求,就要“把罗宾汉机场爆翻天”。在全球反恐的大背景下,貌似这样的公开言论实在有治罪的必要。例如英国的下级法院就这样认为,不管钱伯斯的身份以及其说话背景,仅从字面上分析,发言中包含有明确的实施恐怖行为意思,罪名就成立了,不过法院也只判钱伯斯缴纳罚金一千英镑了事。
   钱伯斯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英国高院审理后认为,言论保护不仅包括精英言论、金玉良言,也包括信口开河或者愚蠢的笑话,甚至那些令社会上大多数人反感、恶心的言论。言论是否越界,是否构成恐怖、威胁,不能只抠字眼,必须根据说话者的上下文,理性分析是否表达了其真实的犯罪意图。一句话,不是什么人的什么话都要去机械理解,全部认真对待。
   接下来,法官指出钱伯斯言论虽然过激,但并无任何恐怖、威胁意味。首先,言论的内容越清晰明了,越提早告知的犯罪企图,反而越非恐怖威胁。从没有犯罪分子敢于提前一个礼拜或者更长时间告知被害人或者公众,弄得满城风雨,自己不好下手的事情发生;其次,发件人真名实姓,内容明确,根据发件人的身份背景也可以看出某一言论只是过激的情绪表达,而无具体实施的意思;最后还要结合发件人和收件人、社会公众的反应,看前因后果,绝不能咬住一句话就上纲上线。
   高院法官判决的道理很简单,有些语言是笑话,有些是蠢话,有些只是一时情绪失控的胡言乱语,司法机关不值得大动干戈。其实,这倒不是什么网络言论特别法,在真实生活中,我们其实也没有像方舟子、麦田或者钱伯斯案中的英国警方一样,对他人过激言论如此过度担心过。
   网络微博平台上的发言实际上更贴近于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口头表达。大多数人不是专业文字工作者,也并不坚持咬文嚼字,思虑再三才发微博,常常是根据直觉随手随性发上一条,即使跟人吵上一架,也不过是吵过就算,回头照常生活工作。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网络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全部回放吵架过程的技术,就逼着司法机关一一去判断对错。
   国家资源毕竟有限,要把每人每天的精彩言论或者信口胡说都监控起来,随时准备启动国家机器,冲过去惩罚那些越界者,即使并非完全不可能,也将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对过激言论无须过火对待,还是让其慢慢冷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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