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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道德建设需法治保障

 指间飞歌 2012-09-03
促进道德建设需法治保障
李林
2012年09月03日10:53   来源:学习时报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两种行为规范、法治与德治两种治国理政方式在管理社会、治理国家、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十分重视“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当今中国加强法治和道德建设,也应当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法治与道德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法治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治禁止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治鼓励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法治的高线和基础,是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法治的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坚持“良法善治”,执法强调“秉公为民”,司法主张“公平正义”,守法要求“平等”、“诚实”和“信用”……法治的所有这些特征和要求,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成为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

同时,两者又有所区别。社会主义道德追求的是真、善、美等价值,这是一种崇高而理想的境界,是高度的行为标准;法治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和利益等价值,这是一种普通而实在的境界,是大多数人可以做到的低度的行为标准。社会主义道德主要靠教育和自律,或通过教育感化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实现,是一种内在的“软性”约束;法治的实现固然要靠教育和培养,但主要靠外在的他律,表现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者予以“硬性”约束,对犯罪者施以惩治,直至剥夺生命,具有“刚性”特点。由此可见,法治与道德各有侧重、各有所司。为此,我们既要反对法治万能主义,克服重法治轻道德,用法律和法治“包打天下”、解决一切问题的倾向,也要警惕道德至上主义,克服重德治轻法治的倾向,避免用思想道德说教解决一切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的问题。

其次,应当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内在依据、价值要求和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然而,目前社会上“见义不敢为、见义不想为”、见死不救的例子屡屡发生,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严重存在……所有这些现象,不仅反映出当下某些道德规范缺失和道德无能为力,败德无德行为的成本代价太低,也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某些滞后和不足。立法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从立法的伦理本质和社会职能来讲,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败德无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尽可能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诸如“见义勇为奖励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加大对于违法败德无德行为的惩处力度。当然,立法对于“见利忘义”、“好逸恶劳”、“骄奢淫逸”等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凡是适宜用法律规范并且以法治保障或者惩戒的道德要求,应当尽可能科学合理地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通过立法程序使之规范化、法律化;凡是思想范畴的内容(如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信仰问题等)和不宜用法律规范调整的道德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立法应当避免涉足。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必须坚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原则,不宜混为一谈。

最后,应当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确保内化于法律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遵守和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道德的生命在于遵守。多数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以后,就要求各类社会主体认真实施宪法和法律,使法律化的道德要求在社会生活中付诸实现。从法律实施角度来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化了的道德规范,就能够从法治上有效地保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充分实现;反之,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能有效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舞弊,则必然严重损害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道德建设。对于执法司法人员而言,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公正司法,把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落实到法律实践中;另一方面又要统筹法律、伦理和人情的关系,关注普遍法律规则和复杂事实背后的道德伦理因素,使法律实施的结果(如法院裁判)尽可能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评价相一致,至少不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相冲突。如果一项法院判决有可能导致人们不敢见义勇为,不敢救死扶伤,不愿扶老携幼,不愿拾金不昧……那么,法官就需要特别审慎地对待,否则这种司法判决就可能陷入“赢了法律,输了道德”的困境。此外,执法司法人员要带头做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坚决防止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保证法律公器的纯洁和神圣。英国政治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严重犯罪。因为严重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审判污染的是水源。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法治的“水源”之一,不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令人唾弃的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不仅直接毁损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基础。

总之,法律与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行为规范,法治与德治都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因此,应当高度重视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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