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潍坊市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记者了解到,本次调整共分两部分进行调整,提高和补发的待遇将于近日发放到个人存折中。
记者了解到,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调整。
这次调整根据省有关规定,调整范围为潍坊市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调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确定: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6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410元。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记者获悉,本次调整待遇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调整,提高和补发的待遇将于近日发放到个人存折中。(秦昕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