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金规则”是近几十年来东西方文化传统比较与对话的热门话题之一。所谓的“道德金规则”,意指“最高的道德原则”,或用中国概念来说,就是“道德境界”。西方学者一般认为,“道德金规则”在《圣经》里的典型表述为:“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么待你们,你们也要怎么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许多中国学者迎合西方学界的提法,把与圣经表述相反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中国文化的主流传统——儒家思想关于“道德金规则”的主要表述形式,并将其理解为“消极的或否定式的表述方式”。这种理解颇有值得商榷之处。从《论语》全文来看,孔子不仅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且把“仁”规定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否表明后一种表述方式更合乎儒家伦理所追求的道德境界呢?其实,这里提出的问题,不仅涉及“道德金规则”在中西方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而且深含中西方文化传统在道德原则问题上各有不同的伦理思路。我们可从学理上将这两种思路的主要差异归纳如下:
《论语》中将“仁”明确地规定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或简要归结为“爱人”,并将“孝道”作为“爱人”的前提或出发点,这表明儒家开创者孔子及其弟子是着眼于“人际关系”来探讨道德的最高原则及其实践途径的。相比之下,《圣经》里关于“爱”的教导则是以“神人关系”为着眼点,并以“爱上帝”亦即“信奉诫命或上帝之道”为前提或出发点的。因此,就基本特征而言,儒家所理解的“仁”可定性为“自律性的人伦之爱”,而基督宗教所理解的“爱”则属于“神律性的神人之爱”。这可以说是由二者不同的本体论所导致的认识论和伦理学上的根本差异。正是就此根本差异而言,我们可以说,中国文化主流传统的伦理观是“以人为本”的,即“人本主义”的;而西方文化主流传统的伦理观则是“以神为本”的,即“神本主义”的。上述辨析结论,对于我们重新理解中西方文化传统的“道德金规则”有重要启发。笔者在此着重从比较研究的方法论上略表以下几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集思广益。
首先,中西方文化传统比较研究理应摆脱任何“文化中心论”,无论“西方文化中心论”还是“中国文化中心论”。就中西方“道德金规则”比较研究而言,目前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显然仍受“西方文化中心论”的影响。如本文开头所指出,若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看成中国主流文化传统关于“道德金规则”的主要表述形式,并将其理解为“消极的或否定式的表述方式”,这不仅是在迎合或比附西方学界的观点,而且含有西方文化中心论的价值判断,即以“西式的道德金规则”为标准,用来判断中国文化经典中的相关论述尚不够正面、积极或充分。
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凡有生机活力的文化传统,均有其薪火相传的道德境界。平心而论,现存各大文化传统所开辟的道德境界并无高低优劣之分,而比较研究的立意之一即在于,通过对照“他者的境界”来反观“自我的境界”,以求认清自我、完善自我,继承与弘扬本文化的优良道德传统。就此意义而论,我们或可逆转前述流行观点,即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视为“道德底线”,而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正名为“道德境界”,因为这两种表述形式相比,后者不仅在语义上显得主动而积极,而且更能张显中国文化主流传统所力主的人本主义伦理观,更能揭示儒家所追求的道德境界及其实践精神,这就是以仁者的境界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而外王。
其次,更有现实意义的是,中西方文化传统比较研究理应关注重大现实问题。近几年来,国内媒体频频曝光的大量道德败坏事件,引发整个社会争议“道德底线”问题。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场争议本身就显得很悲哀呢?众所周知,所谓的道德是指人类生活的准则,社会行为的规范。这便意味着,道德所要规定的是人类生活与社会行为的正面而积极的价值取向,是对“真善美”的追求、对“假恶丑”的唾弃。所以,道德原本应该是崇高的、理想化的,而“社会行为底线”则是由法律来守护的。可现如今,不仅平民百姓为社会行为的道德底线而担忧,甚至连伦理学家也在忙于“制订道德底线”,这难道不令人悲痛至极吗?
其实,道德底线问题并非当今中国社会的独特现象,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也一直受此困扰,而随着现代化浪潮席卷全球,“道德底线”已然成为一个世界难题了。在1993年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芝加哥大会”上,世界诸种宗教的6500多名代表,热议并通过了《全球伦理宣言》。这份《宣言》被称为“有史以来第一个为各宗教所认同的最低限度的伦理纲领”。也正是在这份《宣言》里,引人注目地用儒家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阐释“全球伦理的根本要求:必须以人道精神来对待每个人”。上述情况可使我们大致了解道德底线问题的研讨背景。
最后,中西方文化传统比较研究理应抱着批判与借鉴态度。这里所用的“批判”一词主要指“自我批判”,“借鉴”则意指“他山之石”。这两重意思实为前述两点的应有之义。若能抱着批判与借鉴的态度来深入展开中西方“道德金规则”比较研究,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中西方主流文化传统的不同伦理思路因有根本差异而更能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呢?择要而论,儒家传统之所以力主人本主义的伦理观,其理论根据是“性善论”,即充分肯定人性主要是“向善”的,人完全有能力靠自我修养而“明明德”、“止于至善”,并将此种“仁者的境界”推及家庭、国家乃至天下。这恐怕是中国文化传统在道德实践上重视“人治”而轻视“法治”、重视“群体”和“国家”而轻视“个体”和“民情”的深层原因之一。尽管基督宗教的神本主义伦理思路,尤其是作为出发点的一神论信念,是有悖于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的,但其包含的一些合理思想成分,譬如“性恶论”所强调的“人的不完善性甚至堕落性”,“上帝观”所推演出的“神圣的敬畏感”、“律法的权威性”和“人人平等观”等,的确曾为西方法治观念及其制度建设提供了思想资源。如果能够批判地借鉴此类合理的思想成分,是否将有助于我们的法制建设、并强固中国社会的“道德底线”呢?当然,我们仍要强调:汲取“他人长处”,勿忘“中国境界”。
(作者系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