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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识手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QS)

 永恒鑫 2012-09-04

食品安全知识手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QS) - 〖 食品监管 〗 - 中国红盾论
            食品安全知识手册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QS)
            一、QS标志的概述
            (一)QS标志的含义。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正式发布在我国建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QS”制度。“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安全外在表现形式。其基本含义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该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都有具体的制作要求,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不在QS认证之列的食品。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有相应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即宾馆、酒家、西餐厅、超市自制的食品以及前店后厂的食品小作坊(例如蛋糕店、农村小型熬酒户)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QS标志的主要特征。  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的明示保证。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2.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前2位编号规定: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 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 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3.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具体类别编号规定: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调味品:酱油0301食醋0302味精0304鸡精调味料0305酱类0306;肉制品:肉制品0401;乳制品:乳制品0501;饮料:饮料0601;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饼干:饼干0801;罐头:罐头0901;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速冻食品:速冻面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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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46:00 |只看该作者
            食品1101;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1301果冻1302;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酒类:葡萄酒及果酒1502啤酒1503黄酒1504;蔬菜制品:酱腌菜1601;水果制品:蜜饯17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1801;蛋制品:蛋制品1901;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101;食糖:糖0303;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22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糕点:糕点食品2401;豆制品:豆制品2501;蜂产品:蜂产品2601。(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QS标志的条件。
            依据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QS标志的关系。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发展历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经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决定对全国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并于1984年4月颁布实施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4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该试行条例只设定了禁止条款,没有设定处罚条款。此后,在1986年4月5日又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在这个《条例》里设定了处罚条款。为有效落实执行好上述两个条例,1987年3月24日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字〔1987〕180号)文件,明确了一些具体问题和职责分工,规定了制裁措施和处罚裁量幅度,规定了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调“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这些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工业企业生产行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建立完善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废止,这标志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两大变化:一是审查发证部门变化。1984至1998年的创建实施阶段,由各行业部门负责审查发证,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行政执法。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的规范调整阶段。由部门发证逐步调整、过渡为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改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二是产品种类变化。从历史上487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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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47:39 |只看该作者 -
            到2001年的138类。2003年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办逐项审查,将发证产品进一步调整到84类产品。到了2007年《条例》颁布后,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决定对食品这一大类和66类非食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
            理的非食品类工业产品查询网址:
            http://www./)这次调整是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通信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七个方面的产品确定的,也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QS标志的关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一项就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称之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可见,QS并非是生产食品企业的“专利”,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包括生产食品和非食品的企业,都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条例》规定予以标注。以下是列入目录的部分农资产品。
                  产品种类 产 品 名 称 开始执行日期
                  磷  肥 过磷酸钙 2004.11.16
                  钙镁磷肥
                  钙镁磷钾肥
                  农  药 氯嘧磺隆原药 95.0% 2005.05.23
                  氯嘧磺隆可湿性粉剂 10%、20%、25%
                  苯噻酰草胺原药 95.0%
                  50%苯噻酰草胺可湿性粉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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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48:51 |只看该作者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它包括3项具体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目前我国已经公布对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公布的28类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加贴QS标志方准上市销售。(28类食品获证情况的查询网址:[url=]http://www./[/url])(六)食品QS标志与不是认证标志,是企业获得某种产品生产许可的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发给企业的,不是发给产品的。“QS”不是对产品的认证。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是有国家认可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在300万以上的机构。说白了,一类市场主体,是中介机构。如果“QS”标志是有质监部门颁发的认证标志,则无异于将质监混同为中介机构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欲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合格,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是这样叙述的“经审查,你单位生产的下列产品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特发此证”。QS是一种标志,但不是认证标志,不能称为“QS认证”,而是企业获得某种产品生产许可的标志,标明该企业获得某种产品生产的生产权或生产资格。可以称为“获证标志”。《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七)明确和掌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种类成千上万,那么生产哪些产品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必须明了,否则无从监管,更不能盲目监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该“目录”网络版很多,绝不能随意下载一个就使用。《条例》授权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要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查找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查询网址:http://zlxy./)还需注意的是,《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该“目录”在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会“适时”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经常关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公告。二、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法律依据。
            (一)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职责依据。
            食品QS标志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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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50:07 |只看该作者
            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进一步明朗化了工商部门在对流通环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上的职能职权。这些都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说明了在对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工商部门是主体适格的,是有职责依据的。

            (二)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的职权依据。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那么在查处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据呢?《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三)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QS标志监管上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因此要注意《条例》调整的三个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经营活动中使用环节。工商部门要侧重销售环节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环节。销售环节既好理解又好执行。经营活动中使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包括个人消费的行为。比如,房地产开发商购进水泥、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建筑外窗、电线电缆、建筑防水卷材、电焊条等等,在开发建筑过程中使用,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水泥、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建筑外窗、电线电缆、建筑防水卷材、电焊条均属于目录产品,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必须购买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否则就违犯《条例》。当然就食品来讲主要存在销售环节。《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监管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中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将QS标志认定为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
            在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监管中,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将QS标志认定为国家标准,认为经营者销售无QS标志食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这是没有理解QS标志的含义所导致的,也是对国家标准的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是指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的,比如水泥的国家标准、月饼的国家标准等。也就是说QS标志是一种市场准入标志而非是国家标准,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二)将所有上市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都视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进行处理。在执法实践中,对28类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检查中,往往会把外包装上未标示QS标志的食品全部依据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销售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来定性,没有正确把握好以下两个关系。
            1、食品生产日期和纳入认证日期之间的关系;有些产品在生产出厂时是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后来由明文规定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但是这部分食品还在保质期内上市销售。比如,检查中发现上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1月以前生产的在保质期内的13类无QS标志食品,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进行查处。所以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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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51:29 |只看该作者
            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就应该区别对待,不应该纳入查处范畴的坚决不能乱查处。2、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本批次的食品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也经过出厂检验的,但是未将QS标志标示在食品外包装上而上市销售的,也不能按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查处。基于外包装无QS标志食品,有些存在食品强制认证的时间和生产时间之间的时间差问题,有些存在有生产许可证但是未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对待不同的问题就不能一概而论以无QS标注就是无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要按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进行监管。一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对于此类行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同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没有标注QS编号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这里也有一个法律适用竞合问题。本人认为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理由:按《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先法优于后法。二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对于这类情况,《食品安全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条能否适用有待于研究。因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销售食品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形,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这又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竞合问题。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该由工商部门适用《特别规定》来处罚。理由:按《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先法优于后法。三是销售者没有履行查验QS标志义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没有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工商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四、监管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工作建议。
            (一)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销售无QS标志食品。
            查处上市销售无QS标志食品,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体健康,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必须要严格执法,对于巡查中发现上市销售无QS标志食品的一律要进行严格查处,该处罚的要严格处罚,严格杜绝无QS标志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查处上市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必须要严格调查取证程序,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食品销售者经营的无QS标志食品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才能够进行处理。(二)区别对待,重在引导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在查处上市销售无QS标志食品中,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视违法行为轻重和危害后果区别对待,对于一些货值金额比较低,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警示教育及引导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上。通过引导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逐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营者进行教育警示,逐步让无QS标志食品自动退出市场,让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无销售市场,这才是我们治本的目的和途径选择。

            (三)突出工作重点,重在治本。
            查处销售无QS标志食品,重在查处批发商、生产商的销售部,要从这些源头上进行严格管理。对于批发商、生产商的销售部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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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52:09 |只看该作者 较大辐射力和影响面的经营者要严格查处,从重查处。
            (四)加强协作,追根溯源。
            对于上市销售无QS标志食品的,工商部门在依法查处销售无QS
            标志食品案件的同时,还要将生产厂商的基本信息提供给生产地的质检部门,追根溯源,加强部门质检的协作,追根溯源。
            讨论:工业生产许可证是《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不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暂且称它为后置,因为《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并实行许可制度。也设定了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且是市场准入的前置。同一个部门——质检部门,对同一种经营行为——食品生产,难道需要颁发两个生产许可证?笔者曾与当地质监局探讨过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两个许可证是一回事,是一个证。但两个许可证是两部不同的法律法规设定的,对工商部门来说一个是前置,一个是后置,如果是一回事,一个证,又怎么解决上述问题?看来只有等待国务院或者权威机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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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53:03 |只看该作者 附件。
            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7〕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巩固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对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继续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的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无证生产食品。
              三是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是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
            三、工作安排
               对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这一阶段原则上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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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jiashu yijiashu 当前离线 经验1573 点在线时间366 小时威望0 点金钱1765 ¥金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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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54:02 |只看该作者 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属于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未获证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监部门追查生产加工源头。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对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自2001年国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至今,已对所有28大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完成了所有加工食品的全面覆盖。通过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巩固此次专项整治成果,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无证查处的要求和时限尽快告知尚未获证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督促其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同时向销售商介绍市场准入的要求和获证企业的有效查询途径,引导用户、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购买获证食品,谨慎选购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教育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效。同时,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要会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供应农村市场为主限制销售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者严格监管。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食品生产加工者,要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区域、生产加工能力、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周密调查,落实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监督、引导这类生产加工者遵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四)及时报告查处动态和工作总结。总局在门户网站设立专题栏目,报道无证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本地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的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将查处无证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分别于2008年4月15日、6月30日归口上报总局。总局于2008年下半年汇总并通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范围
            1.糕点
            糕点产品指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分为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等。
            2.豆制品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3.蜂产品
            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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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jiashu yijiashu 当前离线 经验1573 点在线时间366 小时威望0 点金钱1765 ¥金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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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54:36 |只看该作者
            经过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原料蜜),经过滤、脱水(根据需要)、灌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王浆(别名:蜂皇浆)指工蜂舌腺和上腭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的浆状物质,经过滤、加工制作而成的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品产品。
            4.果冻
            果冻产品是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5.挂面
            挂面产品指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
            6.鸡精调味料
            鸡精调味料产品指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7.酱类
            酱类产品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
            8.其他粮食加工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分为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 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9.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植物油中以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
            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过(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
            10.调味料产品
            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分为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
            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
            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11.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中增加的发酵肉制品。发酵肉制品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12.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乳制品液体乳单元中增加的高温杀菌乳产品;乳粉单元增加的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产品;其他乳制品单元增加的固态成型产品,奶油和干酪产品中的其他品种。
            13.瓶(桶)装饮用水类,其他饮料类
            瓶(桶)装饮用水类增加的饮用矿物质水、其他饮用水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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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ijiashu yijiashu 当前离线 经验1573 点在线时间366 小时威望0 点金钱1765 ¥金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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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6 15:55:19 |只看该作者
            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饮料细则中其他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14.其他方便食品
            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除方便面之外的食品。包括主食类,冲调类。
            主食类包括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等。
            冲调类包括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15.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
            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16.薯类食品
            薯类食品是指以薯类为主要原料,经过一定的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食品。薯类食品按加工工艺主要分为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类。
            17.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指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代可可脂白巧克力应具有其应有的风味)及性状的食品。
            18.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
            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19.其他酒
            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有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有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20.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食用菌制品是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21.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分为水果干制品和果酱。
            22.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指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蒸煮、炒制、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如葵花籽、花生仁、核桃(仁)、板栗、腰果等,虽然经过简单的初级加工,但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不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23.蛋制品中的其他类、再制蛋类
            在蛋制品中增加了其他类,补充了再制蛋类内容。
            其他类是指以禽蛋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蛋制品。包括热凝固蛋制品(如“鸡蛋豆腐”、松花蛋肠等)、蛋黄酱和色拉酱等。
            再制蛋类中的无糠泥包裹的皮蛋和咸蛋,熟咸蛋、咸蛋黄、卤蛋等蛋制品。
            24.冰片糖
            糖产品中增加了冰片糖。冰片糖是用制造冰糖以后的结晶母液,和成品糖中的次品为原料,溶糖混合后经浓缩、成型而制成。
            25.其他水产加工品
            其他水产加工品是指除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以外的所有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分为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水产调味品是指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盐渍、发酵(或不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是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
            风味鱼制品是指以鱼类、头足类等水生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生食水产品是指以鲜活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酒醋浸泡或其他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
            水产深加工品是指以水生动植物或水生动物的副产品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26.淀粉糖
            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
            27.其他豆制品
            其他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豆沙类产品等。
            28.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蜂花粉指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药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内花粉细胞而形成团粒状物(原料蜂花粉)经干燥、去杂、消毒灭菌加工制作而成的蜂花粉。
            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
            29.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30.其他食品(食用槟榔等经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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