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职工旅游费的列支问题原文地址:关于职工旅游费的列支问题作者:木土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