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关于市场化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构建
2012-09-07 | 阅:  转:  |  分享 
  
关于市场化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构建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这一法律的修改完善,对于改善和加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状况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劳动领域中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突出的状况,仅仅在一部法律中做些技术性修改是不够的,需要构建一个市场化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

就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来看,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79年我国的《刑法》专门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也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此外,国家还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等100多项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这些法律法规,但与市场经济的职业安全法制要求衡量,仍然还有诸多差距,需改进和完善。

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需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明确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主旨和出发点。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矿山安全法》的立法主旨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都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但保障“安全生产”或“生产安全”更是这两部法律的首要目的。这与以劳动者权利保护为出发点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其次,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成一个以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利保护为基点的法律体系。但一些重要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卫生防治法》主要是按照部门划分各自为政,且均“侧重经济性、忽略社会性”,法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并且,立法技术上比较粗糙,如关于劳动者作为职业安全权利的主体地位和身份难以体现;关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关于违反法律的法律责任处罚过轻并难以追究等。这些都严重地削弱了法律的作用。

三是在职业安全卫生的执法方面,缺乏一个统一执法和监督的管理机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实施,作为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基本内容,通常都是由政府劳动部门来负责,对此,劳动法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然而在现实当中,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权限被零散分割,如职业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负责职业安全的执法检查,而与职业安全卫生联系最为密切的劳动行政部门,即目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只是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多头管理、职责不清,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脱离劳动监察部门,使得职业安全卫生的检查和执法,很难能够到位。

要改变上述状况,亟须构建一个有效的市场化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而市场化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构建,应是市场化下的劳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障为中心所构建。

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以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障为宗旨的权利保障体系。这一法制体系要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要求。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涉及的是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的关系。其一是国家与雇主的关系,其二是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其三是国家和劳动者的关系。在这三个关系中,雇主对于国家、对于劳动者均为义务人,所区别在于对于国家是公法义务人,对于劳动者是私法义务人。国家和劳动者的关系,是一种公民权利关系,国家对于劳动者也是义务人。所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国家是职责人,雇主是义务人,劳动者是权利人。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需要以上述这三重法律关系调整为基础,以劳动者为权利主体,以劳动者的健康生命全力保障为核心。需要考虑,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以改变在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方面重经济效益、轻社会发展,重生产过程、轻劳权保护的倾向。

要理顺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构建以劳动部门主管的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体制。应该说,我国目前所发生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能有效执法。我们现在的所谓执法,更多的是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才出面予以善后处理,才提起追究责任。但在生产过程和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则相对薄弱。目前执法监督机构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以及执法队伍力量分散、素质不高,直接形成了各地职业安全卫生政监管失控的状态。这种状况亟须改变,一个基本思路就是,整合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并尽快扩大编制、提高专业素质。参照市场经济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的经验,由劳动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的体制。

确立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的三方机制。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中,劳动者不仅是被保护的受益主体,更应该是对于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监督、参与和行动的权利主体。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仅要通过劳动者,更要通过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对于工会而言,这不仅是权利,而且也是责任和义务。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是构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要将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政策的协商、制定、保护、实施,纳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献花(0)
+1
(本文系赵各庄子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