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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是最大快乐 2012-09-10
税务筹划案例五:购销合同巧签订,业务环节就省税! 2012-9-9 21:39阅读(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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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载:接上期《税务筹划案例四:公司结构调整,税负截然不同!http://user.qzone.qq.com/1402771418/blog/1346934605

  很多节税的窍门是由财务人员想出来的,但却是要在业务环节去做到的,看了这个案例,你会豁然开朗!

  (1)案情介绍

  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请分析涉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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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涉税成本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则在本案中,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0/1.17*17%)。

  (3)修改合同内容节税

  如果B公司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如果A公司违约,则必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7264.96元(50000/1.17*17%)。

  (4)分析结论

  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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