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网2010年6月精华问题汇总 目 录 1、 跨期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 3 2、 聘请社会人员售楼的涉税处理 .................................................................. 3 3、 房屋建筑物交付使用之前的装修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 4 4、 关于手机话费、差旅费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 5 5、 关于补发工资是否可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及股东转增资本 计企业所得税问题 ................................................................................................ 6 6、 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咨询 ...................................................................... 9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10 8、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所得税扣除问题 ........................................................ 11 9、 物业公司车辆保管费是否要征房产税 .................................................... 13 10、 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区别以及各自的账务处理和所得税的处理 .... 14 11、 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后续费用 ............................................................ 17 12、 独立核算分公司并入总公司核算是否涉税 ............................................ 18 13、 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回迁房安置是否作为收入计税 ........ 19 14、 食堂买菜发票问题 .................................................................................... 21 15、 融资租赁问题 ............................................................................................ 22 精华问题汇总 1、跨期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遇到水电费、电话费等跨期费用在票据滞后的情况下,账务处理时放在第二年,这部分费用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整吗?麻烦在解答时附相关依据(该种处理方法具有一贯性) 答: 有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2、聘请社会人员售楼的涉税处理 问:公司聘请非公司正式员工的社会人员售楼,所付佣金应该是怎样扣税呢? 答:“贵公司聘请非公司正式员工的社会人员售楼,售楼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按规定缴营业税及附加;贵公司根据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房屋建筑物交付使用之前的装修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问:我公司办公楼交付使用前的装修及装修材料费用是否可以不计入房屋的原值? 答:一、相关财税政策 (一)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支出,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价值;不满足该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政策解答 贵公司办公楼交付使用前的装修及装修材料费用,无论会计政策还是税收政策均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关于手机话费、差旅费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实报实销的手机话费(名头为单位职工个人名,非公司名头),不交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前允许全额扣除计入管理费用;通讯费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福利费中列支,在福利费限额内扣除;差旅费补贴(吃饭无发票-伙食补助费),补贴标准是否可以界定为30 元/天,在此范围内不交纳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交纳个税,而所得税可以凭真是合法的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自制的支付凭证等税前全额扣除。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有没有通讯费、差旅费相关的文件规定。请老师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答:贵公司提出的通讯费、差旅费对税收政策问题,现行政策,总局尚未出台具体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出台一些政策规定,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 六、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七、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八、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差___________旅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由于未提供相关公司资料,无法解答贵公司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另符合政 策规定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要求差旅费办法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方案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关于补发工资是否可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及股东转增资本计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一、在本月公司经考核后为领导层发放的绩效年薪和奖励,以及补发今年1-4月差额工资,全部一起发放,请问均可计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 号)吗?还是补发1-4月差额工资单独记入本月工资单独计税,或将补发的1-4 月工资分摊到1-4 月计税?谢谢。(各个计税方式税率不一样) 二、关于到正建设中的新厂工作提供免费午餐计个人所得税:公司提供的免费午餐是因员工在正在建设的新厂中工作离老厂和住家8公里处,无法赶回家吃饭,该午餐是否可不计入个人收入计提所得税? 三、公司开发新产品是否将所有与开发新产品相关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进入研发费,如果该新产品研发成功后进入市场销售,该新产品的销售成本是否冲减研发费? 四、股东转增股本是否上交企业所得税?如何计入,相关文件支撑? 答:1、补发的1-4 月工资分摊到1-4 月计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把补发的工资分别计回其所属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也___________就是说可以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到所属期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将补发的工资划分到所属月份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重新计算所属期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已缴纳的税额,余额为应补缴的税款。各月应补缴的总额与当月工资计算出的税款合并为补发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用于个别或部分困难职工的救济之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福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职工从公司获得的免费午餐,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3、企业研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财企【2007】194号,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如果该新产品研发成功后进入市场销售,该新产品的销售成本不能冲减研发费,因为新产品研发结束后,应转入无形资产或者固定资产,开发期间的费用相当于成本。 4、股东转增股本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6、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咨询 问:我公司2007 年12 月份结账时,未计提12 月份的固定资产折旧,2008年6 月份我们发现后及时进行了调整,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而是直接增加了08 年当年的成本,前期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了该笔业务,请问需要做调增08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吗? 答: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__________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 (五)电子设备,为3 年。 2、依据国税函【2009】98 号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3、综上所述,贵公司计提折旧应依据权责发生制和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 国税函【2009】98 号规定的,可以按国税函【2009】98 号规定进行处理;对贵公司未按规定计提折旧,如果不在国税函【2009】98 号调整范围之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将一辆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了个人,销售价15000元比账面价值低了5000 元,但是当时对方并未办理过户,半个月后(当月)此人将车卖给了另一个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出的发票价格比我们之前卖车的价格多了一万元,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怎么交税,按照多少钱交税?账务怎么处理?谢谢! 答:税务机关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出的发票价格征收增值税,由于之前贵公司已将汽车出售给个人,但未办理车籍过户手续,因此,税务二手车信息系统贵公司仍为纳税人,应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出的发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多交部分应向之前购车人收取。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15000 营业外支出 5000 其他应收款(多交增值税)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出的发票价格缴纳增值税) 8、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所得税扣除问题 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必须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果利息是按年支付,在一个月取得利息收入5000 元以下是否免征营业税,还是按次交纳?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具体税前扣除条款是什么? 答: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政策解答 营业税政策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 元,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对未达到起征点收入也征收营业税。 9、物业公司车辆保管费是否要征房产税 问:我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物业公司,对小区配套的车库停放车辆收有车辆保管费,这部分车辆保管收入税务部门说要征收房产税。这种做法是否对? 答:一、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二、政策解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物业公司对小区配套的车库停放车辆收取车辆保管费,小区配套的车库属于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应按上述规定接纳房产税。但要区分缴纳方式。如果物业公司将车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将车位出租,依照租金收入计征;未出租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10、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区别以及各自的账务处理和所 得税的处理 问:我公司取得某市某区的改造拨款,区分不清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如是不征税收入,相应的专用支出也不3(U)0.2937能税扣除;如是应税收入,记放递延收益,按使用年限分期计入收入,完工后计入在建工程,当期计提折旧,那两种计入方式所得税结果不是致吗,不征税收入它的优势体现在哪里呢? 答:一、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 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解答 (一)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于政府补助(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税收上是否确认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关键是该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有专项指定用途、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单独核算,如果同时符合文件规定的三个要件,税收上即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否则,确认为应税收入。 (二)税收上对政府补助(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税收上是否确认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税收待遇不同。确认为应税收入后,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政府补助,税收上确认为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对企业纳税在一定的纳税年度内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所谓影响,就是企业在一定纳税年度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下,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款利息 (先交税后交税问题)。 11、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后续费用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在几年前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有部分房屋未售出.现新发生的工程改造支出(如消防改造)应进入什么科目?在已售与未售之间分摊成本,还是在发生支出当年进入销售费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谢谢。 答: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二、政策解答房开企业,对尚有部分房屋未售出新发生的工程改造支出,根据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计入“营业成本”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及“开发成本”后转入“开发产品”,待其实销售时再予扣除。 12、独立核算分公司并入总公司核算是否涉税 问:1、我公司有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原独立核算、单独申报纳税,现拟将其并入总公司核算,合并申报纳税。该如何注消分公司?如何合并账务?合并过程中是否涉及税费?如何合并更简捷?涉税与否的依据是什么? 2、我公司注册设立了一个分公司,并单独办理了税务登记,单独对外开票结算账款,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在分公司经营过程中,总公司将一部分房产、设备划入分公司使用,分公司是不是可以计提折旧?总公司因划入分公司房产、设备是否需按外销缴纳税费呢? 3、我认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非法人主体,总公司将房产、设备转入分公司使用和总公司将分公司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并入总公司不应涉税。但找不到依据。故请老师在百忙中给予指点。 答:1、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事宜,在办理注销前,应结清分公司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把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务合并,相关科目进项转换即可;因为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合并,是同一法人内部的合并,不涉及税费; 2、因为不改变法人主体,其实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一个经营车间,分公司可以提折旧,但总公司不能重复计提折旧;不需要,不视同销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依据国税函【2008】828 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5、综上所述,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使用,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不视同销售。.. 13、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回迁房安置是否作为收入计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定率征收,有一部分为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需要缴纳营业税,(河北应该是按成本价计营业税)那么是否也要作为所得税计税的依据呢,如果要,按什么价格计算?(我认为不应该计所得税,因为这部分并没有实际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答:一、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政策解答 (一)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查实征收企业对回迁安置处理。房开企业对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回迁安置属于调换产权。调换产权实质上是开发企业以新换旧”,即房地产企业用新建房产换入被拆迁人的旧房产。调换业务由“购买”和“销售”两部分组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入旧房产价值,按新建房产相同价格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再将新建房 产以相同价格出售给被拆迁人做销售处理。 (三)核定征收企业对回迁安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回迁安置房须按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或依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所得税。 (四)如果贵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查实征收方式,回迁安置视同收入与视同成本相同,征收所得税为零。 14、食堂买菜发票问题 问:我单位是饲料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一线工人是三班倒排班生产(工人月工资不足2000元),因此工作餐、夜餐都是单位食堂免费供应(食堂只对内供应,不对外经营),食堂工作人员到农贸市场买菜没有取得发票,但都有明细记录,食堂采购员和食堂炊事员验收签字,我们按照每一天的明细记录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请问:买菜没取得发票我们可以进入福利费吗? 答:一、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二、政策解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非经营业务或经营业务应取得发票但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食堂到农贸市场买菜没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必须附采购、领用、盘存等内部控制凭据其支出才能扣除。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15、融资租赁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制造企业,因项目转型基本进入停产,但有一条生产线可以出租,请问,我公司能否进行融资租赁?有什么规定? 答:一、税收政策《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 号)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 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政策解答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融资租赁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因此,贵公司业务应按经营租赁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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