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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经纪)合同中的陷阱(3个案例)

 傲骨玉莲 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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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经纪)合同中的陷阱(3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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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载: 

    案例一、沉默的风险

    张某委托李某作为行纪人,协助其出售一批商品。一天,张某将这批商品运到李某的仓库,李某恰逢因事外出。李某的仓库保管员知晓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行纪合同,便将这批商品存放于仓库之中。几天之后,李某的仓库被盗,这批商品被盗走,张某便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分析案例: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占有委托物,应当理解为经委托人同意,由行纪人实际控制和管理委托物。如果委托人未经行纪人同意,擅自移转委托物,使委托物处于行纪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应当不视为占有。一般而言,行纪人占有委托物,并非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保管合同,而是基于行纪合同,行纪人有权占有委托物。因此,行纪人作出同意占有委托物的承诺方式,不以《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方式为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承诺方式可以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进行。依交易习惯,沉默也可以作为承诺的方式。由此,如果委托人擅自将委托物寄放于行纪人的仓库,行纪人未作明确表示拒绝,这种沉默的态度依照交易习惯,也应当视为行纪人的一种承诺形式,由此产生的委托物的风险,将由行纪人承担。基于此理论,本案李某应当承担张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行纪人处分权滥用带来的风险

    刘某委托杨某为行纪人协助其出售一批香蕉。杨某便与王某串通,以刘某外出之际,以无法与刘某联系为理由,将香蕉低价出售给王某。使刘某受到损失。

    案例分析:

    这是一种行纪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认定,《合同法》因其本身模糊性,难以得出正确判定。我们只能通过《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认定杨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香蕉的合同无效,从而避免了刘某遭受损失。

    案例三、“借鸡下蛋”引发的风险

    某食品加工厂委托赵某作为行纪人到某地收购一批活猪。赵某以自己的名义用加工厂的钱买下一批活猪。第二天市场上活猪价格上涨,赵某便自己作为出卖人将自己买下的活猪卖给食品加工厂,从中获取一定利益。事后,食品加工厂知道事情真相后,要求赵某返还其不应得的利益。

    案例分析:

    这种“借鸡下蛋”的行纪合同的效力是无法确定的。虽然《合同法》第419 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但对委托人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时间、方式未加以明确规定。依据《合同法》促进交易原则的理解,委托人和行纪人的行为及其方式应当朝着最有利地完成行纪事务的方向理解。据此,委托人提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并且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即委托人对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应当在行纪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至少应在行纪人对委托人发出通知,告诉委托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明确提出反对,否则,推定委托人同意。本案,双方在签订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 

 
 
 
 
文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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