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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乱象”到“法治” 精神卫生立法补齐短板

 弟朱三千 2012-09-14

 严防强制入院滥用

  【提要:是否强制入院涉及人身自由,要由司法程序决定】

  虽然只是个别案例,“被精神病”、“不该收乱收”却总能引起轩然大波。

  8月的一天,重庆市永川区的王丽在上班途中被姐姐王美强行“绑”到精神病院。家人说她患上了精神病,理由却匪夷所思:因为王丽“闪婚”。如果不是后来丈夫拿着结婚证及时赶来,王丽可能现在还在医院里。

  依靠制度杜绝“被精神病”、破解“不该收乱收”的问题,已经成为共识。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草案还建立了非自愿入院的异议机制,即患者可以进行两种复诊和两次鉴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但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复诊;有伤害他人等情形但不愿住院的,可以要求省级行政区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复诊。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患者还可要求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两次鉴定。

  草案特别强调,复诊或者鉴定不能确认其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的,不得实施住院。如果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将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是否有精神障碍,这是医学问题;但是否强制住院,因为涉及人身自由,需要由司法程序来决定。

  精神卫生专家、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坦言:“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看来,草案还应更进一步:“我们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他是否有精神病;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对此,司法部门应该提供一个辩论的平台。”(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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