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质技监标〔200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政〔2009〕24号文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的研制,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有关单位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进行一次性资助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质监局负责申请标准研制资助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助奖励方案的制定,市财政局负责资助奖励方案的审查和资助奖励资金的落实。
第四条 标准制(修)订资助奖励,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的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奖励。
第六条 标准研制资助奖励的范围为我市企事业等单位主持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市企事业等单位通过市质监局组织主持制(修)订的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等)。
第七条 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对象仅为标准制(修)订的主持单位,主持单位是指组织和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并且原则上在标准起草单位排名中为第一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标准研制资助奖励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市产业和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客观、齐全,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研制项目必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或地方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且发布日期为资助奖励实施当年的上一年度。
第十条 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奖励按照标准的等级以及标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实施效益、技术含量与创新性、水平、制(修)订工作量等评估要素分成四个层次五个等级,其中:
(一)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分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分为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四)主持省、市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制定的,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第十一条 主持标准修订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项目资助奖励额度的50%。
第十二条 对主持多个标准研制并符合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资助奖励年度内对其标准研制资助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三条 标准研制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标准研制项目按自愿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资助奖励方案认可和资助奖励实施五个环节和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每年发布通告通知受理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须从市质监局网站www..cn下载填写《武汉市标准研制资助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标准研制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标准文本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六)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七)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可选);
(八)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各分局按辖区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核不合格的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在规定时限内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标准研制资助奖励项目的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从市标准化专家库中遴选出5位以上(应为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给予资助奖励等和不予资助奖励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二)标准化或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熟悉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三)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第二十条 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结合年度资助奖励资金总额,制定资助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项目编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武汉市标准制(修)订资助奖励申请书
标准等级 |
□ 国际标准 |
□ 国家标准 |
□ 行业标准 |
□ 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 |
标准性质 |
□ 强制性标准 |
□ 推荐性标准 |
标准制(修)订情况 |
□ 制订 |
□ 修订 |
标准名称编号:
申请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申
请
单
位
情
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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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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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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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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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职工人数 |
人 |
产业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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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类型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行业协会 □社会团体 □三资企业 |
法人
代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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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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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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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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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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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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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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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
人员 |
专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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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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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概况(行业排位、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自主创新能力及产业化情况以及以往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等): |
二、项目情况
标准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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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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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专业技术委员会及
TC/SC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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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
□产品标准 □方法标准 □安全卫生标准 □环保标准 □基础标准
□管理标准 □服务标准 □品种标准 □技术规程 □其他标准 |
采标情况 |
□未采标 □等同采标 □修改采标 □非等效采标 |
制(修)订
情况 |
□制定 □第1次修订 □第2次修订 □多次修订 |
已获得政府
资助资助
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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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情况 |
序号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姓名 |
职称/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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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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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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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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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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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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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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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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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的主要内容概述(范围、技术水平以及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 |
3.国内外相关标准的简要情况(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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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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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单位对标准研制的主要贡献和投入(技术贡献和资金、人力资源、设备等投入) |
三、申请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