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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十寸也。人手卻(却)十分動脈為寸口。十寸為尺。尺,所以指(尺)規榘(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為法。凡尺之屬皆从尺。『306-2』 昌石切。(chǐ)。 注: 1、大徐本“規榘”,小徐本作“規矩”,只是异体字之异。韵会本引作“所以指规矩事”,删“尺”,有理。多家从之。但段注认为“指尺”应作“指斥”。自为一家之说。 2、此字无更古的文字形体可参照。许说“从尸,从乙”指事,难以成立。徐灏笺指出:非尸主之尸,甲乙之乙,而应从“人”、从“𠃍”,“𠃍”象曲肘形。姚炯部首订引古老子、六书统、汗简等所录字形,认为:“尸”为反写的“𠃋(厷)”,“乙”为指事划的变形。指臂骨之事。可备一说。(说诂林P8560、8562)。 3、关于古长度单位的确定“皆以人体为法”,徐灏、桂馥、王筠多所引证,主要是大戴礼“步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作寻”说,及国语注、淮南子、灵素经、汉書律歷志的说法,徐灏认为,此法源于古代,并非周制。有理。(说诂林P8560-8561)。 4、各家引汉書、晋书等,说明古今尺码的长短是变化的,这不仅有史载可证,也有出土文物的证明。据出土文物,商代尺长15.8-16cm;周代尺长20-21cm;汉晋尺长23-24cm;南北朝隋唐尺长29-30cm;明清尺长32-33cm;今尺固定为33.3cm。后来的尺码逐渐与古代的取法标准相脱离所致。(参见丘光明中国古代度量衡;汉语大词典.附中国历代度制演变测算表)。 5、惟有中医针灸取寸的方法因人制宜,以每人自己食指的中节骨节长度计量针灸之“寸”,乃古制也。按照解剖学的考察,一食指中骨节长(一寸)的10倍(一尺),大体相当于从中指指尖到腕骨下“寸口”处之长,也大体相当于小臂的“尺骨”之长,也大体相当于手张开从拇指指尖到无名指指尖即“一拃”之长。同时,“一拃”的8倍之长,即大体等于自己的“一身之高”(仞);“一庹之展”(度);“一抱之围”(寻)。许训:“仞,伸臂一寻八尺”“度人之兩臂為尋,八尺也”,段注云:“仞寻无二”。正确。 6、既然每人一身之高均相当于自己手(拃)长的8倍,为8尺,为什么男人有“丈夫”之称?这应当与商至周,周至秦汉时代尺的标准变更,即“咫――尺”的关系相干。汉人许慎训“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5949条),则说明一尺为“中等身高男人”的手长,即当时男人的平均手长;8寸为“中等身高女人”的手长,即当时女人的平均手长。又训“周制以八寸为尺,十尺为长。人长八尺,故曰丈夫”(7252条);段注“伸臂一寻,周之丈也”(1571条)。如果按汉尺的长度换算,周代尺长则为(23~24)×8=18.4~19.2cm,丈夫则身高1.9m左右,与史实不符。如以周尺为标准换算,(20~21)×8=16.0~16.8cm,周代丈夫则身高1.65m左右,且正与商代的10尺(16~17×10=160~170)――“丈夫”的概念相合,也与史实相符。说明:“丈夫”的概念是商代前后就形成的以商尺为量度标准的概念。则商尺并非男人尺,而是“女红尺”--以女人的平均手长为标准,女人自身身高为商8尺――周10咫,即{(16~17)×8=128~136cm}(与今东南地区的妇女平均身高相和);男人身高是10商尺、1商丈(160cm左右),故形成“丈夫”之称。至周代,变成以商代的男人尺为自己的标准“尺”——(160~170)÷ 8=20~21cm,这时,商代的“丈夫”,就改称“八尺男儿”,一米以下儿童就称为“五尺之童”了(孟子之说可证)。故商代的“女红尺”就成为周代的“咫”,商代的“丈夫”已作为历史名称凝固了下来。而周人、汉人成年男人的实际身高仍与商代男人与现代男人没有多大变化,就如同今天称大男人为“五尺汉子”(33.3×5=166cm),并非个子比古人矮了,而是今天的尺码变得比前代更大了。许慎所谓“周制以8寸为尺”,不是以汉尺为标准去计算,而应交待的是:周代与前代尺码的换算比例,应当转译成“周代当时的8寸相当于更古的1尺(女红尺)”;段注的“伸臂一寻,周之丈也”,应改定为“商之丈也”。 7、中国人最初以“手长”定尺码,与欧洲人最初以“脚长”定尺码异曲而同工,异制而同法。(英尺=feet=foot的复数≈30cm≈190cm人的脚长,可证)。 8、就“尺”的“昌石切”(昌-透母铎韵)的声韵特点而论,恰与“斥”“拃”(昌-崇母铎韵),与“奢”(书母鱼韵),与“撑”“掌”“张”(透-端母阳韵),属于阴阳入对转。古代的“尺”与今天俗语的“拃”,具有同源词的基础,都源于“手掌撑坼、手指奢张”的语根。 9、又见2185“寸”,1571“丈”,2188“寻”,5472“仞”,7210“夫”等相关条说。 ——三上斋主专著中摘录 | |